财政税收论文:欧盟的财政预算政策
[摘要] 欧盟通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了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能超过3%和60%,对成员国财政预算政策的制定、协调、监督和惩罚做出了规定,形成了欧盟财政预算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 经济 出现衰退的情况下,欧盟的财政政策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成员国之间的财政政策协调也缺乏机制性安排。
欧盟1993年1月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7年6月执行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为欧盟成员国制定财政预算政策设定了基本规则。《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了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能超过3%和60%的总原则。《稳定与增长公约》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原则做了详尽的规定,它由一个"决议"和两个"规定"组成,分别是《欧盟理事会关于稳定与增长公约的决议》、《欧盟理事会关于加强预算状况监督和加强经济政策监督与协调的规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加快实施过度财政赤字程序和对有关 问题 说明的规定》,对成员国财政预算政策的制定、协调、监督和惩罚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形成了欧盟财政预算政策的基本框架。
一、欧盟财政预算的总原则
《稳定与增长公约》的出发点是欧盟成员国必须制定中期经济 发展 稳定规划(由欧元区成员国制定)和中期经济趋同规划(由非欧元区成员国制定),确定实现中期财政预算目标的时间表,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预算接近平衡或略有赢余。成员国负责制定和实施各自的财政预算政策,但必须遵循欧盟规定的总原则。第一,通过限制预算开支,而不是增加税收,实现减少财政预算赤字的目标。第二,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相对较高的国家,必须加快降低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第三,预算支出必须提高效率,改革和控制公共消费支出、公共养老金支出、医疗保健和失业补贴、加大国有 企业 民营化步伐等,把更多的政府开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等生产性经济活动。在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稳定下降后,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二、财政政策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政府负责监督和协调欧盟成员国的财政预算政策。
欧盟理事会是对欧盟成员国财政预算协调和监督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成员国财政是否出现过度赤字和是否实施惩罚具有最终决策权。其主要职能是:严格实施《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稳定与增长》的所有规定;把《欧盟理事会关于加快实施过度财政赤字程序和对有关问题说明的规定》中消除过度赤字的期限作为最后时限,除非特殊情况,必须督促成员国在确定其存在过度赤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纠正;在成员国没有按要求消除财政赤字后,决定对该国实施惩罚等。
欧盟委员会负责对欧盟成员国的财政预算进行协调和监督,行使提出各种动议的权利,监测成员国的经济财政状况,在某成员国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3%时,实施过度赤字程序,提出可供欧盟理事会决策的报告、意见和建议。
成员国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实现各自的中期经济发展稳定规划和中期经济趋同规划规定的中期财政预算目标,在实际财政状况与目标出现偏差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欧盟经济财政委员会也在欧盟成员国的财政预算的协调和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欧盟的经济财政委员会是欧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由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各指定两名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成员国和整个欧盟的经济、财政、 金融 状况进行密切的监视,定期向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报告其检测和评审结果,参加欧盟理事会有关文件的起草和准备工作。
三、财政预算政策协调和监督的实施
欧盟通过三个阶段协调和监督成员国的财政预算政策。
1、第一阶段:制定和实施中期财政预算政策前期工作。欧元区成员国必须制定各自的中期经济发展稳定规划,而没有加入欧元的成员国要制定经济趋同规划。规划 内容 包括,当年和今后三年经济预期增长的总体设想和 影响 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 分析 ,如政府投资、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率等;实现经济预期目标的经济政策;财政预算政策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经济预期目标对财政预算和公共债务的影响等。每个成员国必须在每年三月份前将规划报告提交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进行审议。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指导大纲》对成员国的规划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最后由欧盟理事会批准。欧盟经济财政委员会也参与对成员国规划报告的审议。
《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指导大纲》是欧盟经济和财政政策的重要文件。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欧盟委员会负责每年制定一个《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指导大纲》,欧盟理事会批准通过。《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指导大纲》不仅对上一年成员国实施纲要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而且根据欧盟委员会对当年成员国和欧盟经济发展前景所作的预测,提出欧盟和成员国经济政策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2、第二阶段:实施财政预算政策的过程协调和监督。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成员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公共债务的变化情况,监测财政赤字的变动。如果某一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可能超过或已经超过3%的限制,欧盟委员会就着手准备有关该国经济和预算的报告,并由欧盟经济财政委员会就报告提出意见后,提交欧盟理事会和该成员国政府。
3、第三阶段:确定出现过度财政赤字后。欧盟理事会在接到欧盟委员会有关成员国财政赤字可能超过或已经超过3%的报告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就该成员国是否存在过度财政赤字做出决定。欧盟理事会一旦确认某成员国已经存在过度赤字,就向该国提出在一定时间内纠正的建议。一般情况下,成员国必须在四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过度赤字,欧盟理事会的建议不对外公开。
若成员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欧盟理事会的建议,欧盟理事会将再次向该国提出迅速纠正的建议,并将建议公布于众。如果成员国仍不执行,欧盟理事会就决定对该成员国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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