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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

来源: 2017-09-06 21:49

 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 内容 广泛,并且不断 发展 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 政治 、 经济 、文化、 科技 等 社会 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WTO又加上了trips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 中国 加入的很多条款。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有关知识产权的 问题 ,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
在 现代 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 影响 。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 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这个影响面是非常大的。为了能说明问题起见,我想从从了解WTO规则的三个原则,也就是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及其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入手,来谈一下它对我们法制建设的影响。因为这三个原则不仅涉及到我们有关法律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让,包括法规解释、清理和立法监督,而且涉及到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包括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涉及了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第一,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及其影响。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也算法律统一实施原则。这一原则就要求WTO的全部成员承诺在它的全部关税领土范围之内,统一实施WTO规则,保证国内有关贸易法律、法规及措施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它的方面很宽,尤其在我国加入协议书里面,把我们相关法律点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部门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有其它改革措施。其它政策措施主要就是我们的文件。各级政府部门,我们理解就是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实际还包括我们党委的一些政治性文件,都属于这个制度的范畴。它要求这些制度要与WTO保持一致。这个原则实质上包括了两个方面,我理解:一是WTO要求它的成员一揽子接受它的全部规则。并且要保证它的内部法规与WTO保持一致。这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克拉斯协议》第十六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十分清楚(在这里,我就不念条款 ),这一条含义,什么意思呢?不允许你成员对WTO的部分规则施行保留,也就是说参加WTO你就是一揽子,并且就是16条4款实际上取消了我们以往GATT中的所谓主附条款,过去可能大家知道,我们复关谈判中包括《外贸法》也是在这种结果中制定出来的,多制定点法,拿出来以后作为老主附条款,我们加入GATT以后,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以后,与gatt不一样的,我们还可以用,这是主附条款。但WTO就排除这种情况,排除了加入前国内法与WTO规定不一样的还可以继续用,即加入了,规则就必须完全和我一致。不一样的,你就改。第二个就是WTO要求它的成员在全部关税领土内,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和已经建立的关税法规特殊制度的地区,这我国实质上很多,像保税区、开发区,因为涉及到关税制度比较特别的保税区。过去我们把保税区叫自由贸易区,我们叫Bcmded zoom,人家叫free trade zoom。像这些,我们还有出口加工区,这一系列实行特定税以特殊制度的地区,包括边境贸易地区,都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实施有关蛇的套路,有关影响管理贸易、服务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都要求统一实施。这个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既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政策性规范文件,也就是立、改、废等立法性活动。它还涉及到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它不仅要求法律制度与其一致,下级法规与上级法规也不能抵触,而且还管你下面政府实施这种贸易制度时是否统一实施了。管你的具体行为,也就是说我们法制建设中你的立法性行为和执法性行为、守法性行为,它都要管。这对于我们国影响是很大的。按照WTO的要求,具体地是加入议定书中条款的要求,我们国家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法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的义务,有那么一条,就是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对没有统一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规范性行为、立法性行为和具体行为的投诉。就是外国的政府、成员政府它要求我们要有个窗口来受理它。当时搞这个条款时,我们建议,美国条款提出的是建立,后来我们一定要加上个完美,最后刘处长去了,后几次没去,不知道"完善"最后加没加,我就是坚持要加上"完善"。因为我们现在有一套制度,后面我要讲到,它不是完全建立的问题,我本身就有一套制度,所以说我国加入WTO之后,我们必须保证WTO协议在中国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那里面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一些 理论 问题。比如说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觉得不是什么大问题,实际上现在我们还有很多同志对这个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我前两天听到一个老同志说在北大的一个什么论坛里,有一人,一个很有点名气的专家提出来,说WTO规则在中国可以直接试用。直接试用,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官可以直接拿WTO规则,规则具体来说,就是《乌拉圭协议》一揽子规则(打手势)这么厚。他们翻出来是18块钱,中 英文 对照的,我们法管就拿这个来制案子了,这就保证WTO规则在中国境内统一有效实施了?这个谈判过程中,在这里,各位老领导让我放开讲,其它同志请不要到外面传这个话。当时,英国方案,就拿出来一个方案,它讲了,你中国有这么多与WTO规则不符的法规,你修改起来很辛苦呀,万一修改不及时,影响你加入呀。我给你出个主意吧(拿出一个方案),说WTO规则是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并且是我们缔约程序法里的重要协定,是在国内法的地位,并且优于国内法得到实施,这条美国人替我们想得很周到呀,你看你们改完法没关系,到时你那法官、你那行政执法部门拿着WTO规则,你就去干吧,直接方面用吧。这个问题,后来我们(今天不是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只是说这个事情)也进行了论证,我们的结论是并且想负责任地讲,以后为了同志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讲。WTO规则绝对不允许在中国直接试用,必须通过转换为国内法再转化使用。这个道理实际上很清楚的,不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一元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问题,不那么简单,包括我们的宪法制度。最经典的,他们老用我们《民法通则》142条那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条约与习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那一条,首先它是仅在涉外法律关系适用这章里面适用的;第二,它不能用在WTO规则上。我刚才讲去,WTO规则,它不是规范民事行为的,它是规范一种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是行政法的范畴、公法的范畴。你怎么能用呢?我国《宪法》又没规定你可以直接用,道理很多,包括后来我们找了很多依据,你美国也别替我们想了,你美国又没直接用,欧盟你也没直接用,你不要提这主意。可是我们很多同志不清楚,一片善良,包括很负责任的干部对外面说,我们要直接用。所以这个涉及到对我们……(我只举这个例子,有复杂的背景在后面),还有,国内有关与WTO规则不符的法规,规章措施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怎么纠正。好多这样的问题,对于完善我们的立法、我们的法规清理、立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一系列涉及到立法性、立规矩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加强这些工作,都提出了很多要求。这是第一个制度的影响。(我不知道我的时间会不会拖长,给我的是半个小时吧?哦,是一个小时,好的,我不能占别人的时间)。
第二个是透明度原则及其影响。透明度原则、也称透明原则,或者称阳光原则,它是WTO规则中的一项主要原则,它要求各个成员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布、设立咨询点或者通知等各种方式及时地公开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就是它要求你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都要公开。公开的方案是什么呢?公开出版物、指定出版物上登出来,或者要设立一个咨询点,人家在你政府的咨询点里,对你的法律、法规要能知道,你并且要给他提供咨询义务,咨询义务是很具体的,另外还有通知,通知就是有关法律法规,按照WTO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拿到WTO的秘书处去,履行通知义务,历次陈造,备案存查,我们的国内法是这样,我们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涉及到这一块,比如说中美的海运协定,一样打过去。它的目的是在于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这个规则,也就是WTO规则的揽子规则有关条约里面的要求,更好具体的、更高的有关要求,我们也做出了比较细的承诺,这个原则对于我们立法性的活动、立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们国家加入WTO以后,凡是涉及WTO这一块事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都要公开发布,没有公开发布的,不能实施,这是我们承诺实施的。从以前的中美的,我的印象中,好象是知识产权的备忘录中好象写到,中美协议里面也写了,WTO议定书里面也明确了,就是说未经公布的有关法规不能实施,我们承诺这么个原则,所以我们现在很多内部文件,对于我们很多民营 企业 来说,是个很大的利好。有个规则你不知道,他还拿在裁判席里管着你,这是没有多少道理,这个法规的制定过程要更透明,实施前要提前公布,央政府要设立或增立咨询点,提供法律信息或权威答复。中央政府还要按有关协议,说Trips协议有什么要求,Trims协议有什么要求,TBT协议有什么要求,定期地向WTO提供有关的法规,履行我的通知义务。它是有时限的、有要求的。这是透明度原则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这句话说的简单,但涉及到我们部门太多了,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权的立法部门很多,大数来讲,我们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实质上国际行话来讲,一个是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即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包括省会市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行政规范,另外我们还有特殊的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区的地方性自治法规,我们还有特区法规,有经济特区的授予他制定特区法规的权力。这么多的有权的机关在立规矩,并且在立法,运用的范围非常宽,你要他完善他的立法程序,这个法规制定程序要求是很具体的,不是说我们简单体现立法 科学 化、立法民主化、决策民主化就完了,它要求很多具体、要求的。这个立法过程中,你就应该有一定的方式让人家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我们还要改变一些不合理的习惯性的作法。我举个例子来说不合理的习惯性作法。(可能我们有很多老部长坐在这里)。像过去部长你签了字了,可部长你签了字了以后,我们农业部发一个规章,部长一签字,它里面的条款讲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能是部长今日签的,但印出文件是一周后,你讲发布之日起起码就不是很合理。我们过去国内的大多行政法规也是这样的,这总理签完字,我们核完稿之后出去差不多至少就是一个礼拜。一个礼拜有时就是多的,但是我们的发布之日是有权签署的首长的签字之日,即发布之日起实施。所以这个我们叫承诺,我们必须承诺就是公布和实施之间要唱个时间,这就是不尽合理的立法方式、习惯的一些作法,要改。另外我们刚才讲到内部文件来管理公共事务,很习惯来干这个事情。这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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