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WTO与财政支农
一、讨论现实问题要防止意识形态化
前不久,我们针对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三农问题开了会,研讨一旦加入WTO,我们的农民问题会怎么样,农村和农业经济怎么应对。那个会是请国家各部门搞政策研究的人参加,几乎未请院校搞规范研究的人参加。因为纯粹搞理论的研究人员容易把现实问题的讨论意识形态化。
从99年4月份中美加入WTO谈判以来,理论界关于WTO的讨论似乎很难深入下去,人们想当然的将WTO和改革开放划了等号,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被二十年发展过程证明为高度正确。因此,在这种具有"政治正确"的话语之下,谁要是提出不同意见,谁似乎就有反对改革开放的嫌疑。所以关于WTO问题讨论很难深入下去,学术界谈了两年,似乎都在谈利呀弊呀,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其实,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农村、农业在国际化大背景下,普遍受到冲击、挑战,农村经济凋敝,小农破产、大量流离失所,是形成城市贫民窟的主要来源,已经被近十多年的国际经验所充分证明。人们之所以不愿意说,是受制约于这种话语:加入WTO是改革开放,认为利大于弊,机遇大于挑战,就是赞成改革开放;如果认为加入WTO弊大于利,挑战大于机遇,可能就有政治上不正确的嫌疑。
有鉴于此,希望今天讨论财政支农这么具体的话题,能够避免这个不良倾向,不要把本来复杂的现实问题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化实际就是简单化,简单化地讨论社会主义、到底姓资姓社,或者改革还是不改革,这些一旦意识形态化以后,讨论就很难深入。所以在我发表意见以前,要强调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个现实问题,跟意识形态没有关系,跟政治问题没有关系,也跟院校的教授们的理论没有关系,我们关注的就是现实问题。
二、什么叫财政支农?
一般而言,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品领域,那么财政投资公共品能否对应投入农业,就要看农业本身是否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个道理是清楚的。
对我国而言,农业是否具有公共品性质呢?按一般农业经济科学而言,农业是一个产业,农业生产的当然不是公共物品。但事实上,中国是个农村人口占70%,小农经济遍地,并且长期以来一直是在以农业为工业、以乡村为城市积聚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因此,客观地说,我们应该看到农业本身在相当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品的性质,为什么呢?
第一,农业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高度相关,特别是郊区农业具有明显的生态和环境作用。这与国外没有差别。
第二,农村社会基本的资源就是土地,土地并不仅仅是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资料,而更主要的是农民生存保障的基础,特别地在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这样基本体制条件下,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不向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天然的就把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寄托在土地上,中国出现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且新中国三代领导人都强调这种分配是不变的。比如土改时强调不变(当然后来变了),大包干说十五年不变,现在说30年不变。不管怎么改变提法,新中国50年历史上三次土地分配都是按人为分配依据的,当年毛泽东曾经设想过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实行大拉平,但是实际上也做不到,因为哪个村也不愿意别人占有自己的土地,所以基本上是按社区内部人口分配土地,这样土地事实上以社区为边界、天然就具有对社区成员农民的生存保障,因此就具有了社会职能。又由于任何政府,无论是中国政府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不可能与这样9亿农民人口(实际8亿8千万)交易,不可能对这么庞大的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制度将是长期的普遍现象。我们测算到2030年至少不会变化。因此从2001年算起,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这个基本功能,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政府不可能承担8亿多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也是不可逆的制度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土地定义为生产资料,而要把土地首先定义为社会保障资料。
由于农业最基本的资源--土地不能被认为是纯粹的一个产业里的生产资料,这与国外的差别是本质性的。因此土地、农业中的主要资源天然具有保障功能,具有社会职能;农业便因此具有了公共品的性质。
三、关于农村的社会开支
在所有发达国家,社会开支毫无例外,都是由政府财政保障的。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政府财政不能管、或者管不起的。于是农村社会事业开支,也要寄托于农村经济自身进行的收益分配调节。也就是说,在农村社区组织中,客观上也发生了类似于财政的功能,即二次分配,因此村社经济,曾有人专门研究县级政府与县级财政以下的非正规财政、即村社财政,研究乡村组织有无二次分配功能。比如说修桥补路,鳏寡孤独、照顾生老病死的事,几千年来都是由社区承担的。虽然现代制度下的政府以财政二次分配来承担修桥补路,鳏寡孤独这些公共职能,但这不过是近几十年才有的事,也就是现代中国才有的。而长期看,哪怕二十世纪历史看,实际上财政上所能承担的农村的社会功能也是极其有限的,农村社会开支由财政负担几乎是天方夜谭。而村社本身就具有二次分配的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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