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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以票管税浅探

来源: 2017-09-08 22:15

 以票管税,是从掌握销售额入手,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从而保证税收应收尽收,逐步走向依法治税目标的一种征管模式。目前,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管理混乱之机偷逃大量税收,侵蚀着国家健康的经济肌体,已经达到非痛下针砭彻底整顿不可的地步。几年来发票清理整顿为何威力不显,效果不著,寻根探源,不仅有纳税人的原因,还有税务执法管理甚至税收制度上的原因。

发票管理现状分析 
从发票的管理上看,基于没有一个有效的反馈机制,违章处理不及时,以致普通发票使用十分混乱等诸多原因,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偏严,对领购发票的业户有所选择,同时,实行的所谓发票和核定定额"双轨制"征收方式,从某种角度来说默认不开具发票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漫延。另外,由于税务机构分设,非增值税领域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娱乐等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鞭长莫及。如建筑安装行业是工业建材的终结环节,其交纳增值税的建筑安装材料在工程造价中占绝大比重,而税务管辖权的划分使之成为不规范发票偷逃大量增值税收的"防空洞"。 

扣依据或取消运费抵扣则是解决这一制度缺陷的途径。 
  (2)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使用者有粮食商业部门,以初级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废旧物资再利用者(一般是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铸造加工企业)。从业务看,以大批量收购为主,跨地区收购现象普遍存在,但农民自产量不大或废旧物资出售者量少,则由收购中间商集中经营。在发票的使用上,则集中于纳税人自行开具这一症结上,同运输发票相似,税务机关存在欲予之而不舍的心态,由此设立层层限制,如要求到外地收购需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发票上要有出售者的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件等等,从细节上苛求纳税人,一方面出售者因销量少,手续麻烦不愿出售,一方面收购发票手续难全不予抵扣则使厂家蒙受损失,经营步履维艰。因而,这些措施均是舍本求末的办法,管理难以奏效。 
  对这个问题,我们设想彻底抛弃收购发票作为唯一抵扣依据的地位来解决。以生产成本的有关指标为依据测算产出率,测算废旧物资在成品中的比重,由此确定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进而在这类企业实行购进扣税法和销售实耗法相结合的账务处理方法,增设待抵扣税金科目。对未出售产品相应进项税额暂不予抵扣。收购发票作为重要参考凭证入账,不取得发票仍不得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的管理综合性强,某个环节弱化即对整个以票管税构成莫大的威胁,因此不能厚此失彼。以票管税是征收方式上的重大转变,由此税务机关应对管理人员作相应的岗位配置,以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并学习借鉴国外税务机关的成功经验,丰富我们的管理措施,不断探索新的路子,取得这项改革的最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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