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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来源: 2017-09-08 23:34

   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问题。(注:在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以前,似乎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存在性问题。然而,关于这个存在性问题,并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讨论清楚的,有鉴于此,作者已另外撰成一文。因此,本文的一个预设前提是,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剩余价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发展的格局的形成,已使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受到冲击,按要素分配成为一种无法摆脱的选择。如何在理论上协调这两种存在着矛盾或对立性的分配方式,使它们共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成了理论创新的迫切要求。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按要素分配有其合理性,但真正的按要素分配既不等于按资分配,也不等于按劳分配,而是资本(土地被视为资本的一种)和劳动共同参与的剩余价值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既是有效率的,也意味着在第一次分配领域里引入了公平的因素。
      一、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的看法
  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在强调效率的经济学家们当中,流行着两个口号:一是按要素分配,此即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二是分配的份额应当完全由市场决定,因而这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这两个主张容易让人联想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发达国家抛弃了的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模式,因而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关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马克思做了最为深刻的揭示。为了理解我们的怀疑,先梳理一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很有必要的。不过,我们不打算详细地叙述,马克思是如何论述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及其如何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约束下得以实现的过程,仅仅简要地考察一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属性及其大体分割方式的分析。
  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因此,公平的分配方式是由劳动者占有他们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却凭借自己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了这种剩余价值。"劳动力的剩余劳动,是资本的无偿劳动,因为它为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一个无须他花费任何等价物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页。)
  剩余价值虽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但它并不是资本所有者能够单独占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由资本实现并由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瓜分,从而形成利润和地租。"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绝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58页。)这样,所有这些形式的东西,实际上是共同对工人的剩余劳动进行无偿占有的结果。
  通过比较,马克思特别指出了利润、地租与工资的表面相同之处与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更确切地说,"工资以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56页。)
  我们记得马克思说过,资本家作为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尽管具有两重性,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过,在讨论剩余价值分配时,马克思并没有提到对这种劳动的分配。我们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相对于非所有者经理人员的薪金收入而言,资本家因为管理而得到的收入本身,也体现着一种有酬劳动,故而不在剩余价值分配之列。
  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占有和消费,而是为了资本的增殖。因此,他一般会把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收入消费,另一部分作为资本或积累起来。"把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使用,或者说,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5页。)这种积累可以表现为外延扩张,即在旧厂之外添设新工厂;也可以表现为内含扩张,即扩充原有的生产规模。问题在于,"要使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所决定的分配条件和消费关系下实现并再转化为新的资本,就是说,要使这个过程能够进行下去,不至于不断地发生爆炸,商品就生产得太多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但资本却做不到这一点,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
  以上就是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内涵,这种分配的社会属性和结局,是与早期资本主义本身的社会属性和命运联系在一起的。迄今为止,资本主义当然没有因为爆炸而死亡,但其中的秘密并非像西方一些学者所断言的那样,是马克思的预言错了。在某种意义上,早期资本主义确实像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已经死亡,只不过其死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不是通过革命而为社会主义所取代,而是通过种种社会改良尤其是分配制度改革而转变为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对于这一点,下面还将予以申述。
      二、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传统分配方式及其变革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理论分析,为我们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问题提供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不难理解,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都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资本本身的增殖,换句话说,也就是所谓的效率,或所谓的效用最大化。但是,其次,资本主义分配的另一个本质趋向就是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这一趋向的存在,将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如果没有任何外在的干预,比如,如果没有政府的以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措施,而只有纯粹的自由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那么,社会的严重两极分化就不可避免。(注:应该说,马克思的逻辑本身并没有问题。然而,这一逻辑的前提却在20世纪以来发生了改变:资本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革命(因而其实也是从马克思的理论)中获得了启示,汲取了教训,放弃了完全自由放任的立场,以建立福利国家等形式,对资本主义进行再分配干预和社会改革,从而在保证资本继续自我增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马克思所预言的那种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避免了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据此宣布,马克思的预言失败了。他们认为,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本身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使分配差距缩小。比如,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就提出了所谓的倒U型假说,以此作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演变规律。不过, 我们认为,库兹涅茨关于市场机制本身具有分配平等化效应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参见陈光金:《中国乡村现代化的回顾与前瞻》,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531页。)马克思本人曾经根据这样的逻辑预言,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将基本上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并且,在资产阶级的无情压榨之下,无产阶级将成为革命的阶级,成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掘墓人。与此相关并且同时决定资本主义命运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资本自身增殖所导致的商品生产过剩,实际上,这种过剩的产生,又是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因为贫困化而缺乏现实购买力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纯粹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灭亡都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认为,替代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社会的,将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根据上述理论逻辑,公平就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目标,成为其区别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方面,效率则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在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公有制经济下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体现公平的基本分配方式。当然,还要做出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并且这些扣除被认为是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剩余价值的必要形式。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传统按劳分配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实行。在城市,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级差的基础上,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多劳多得停留在纸面上。在农村,在做出各种扣除后,剩余部分被分成基本口粮和工分粮两部分,基本口粮是平均分配的,工分粮则带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但是,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下,能够用于按劳分配的剩余产品少得可怜,按劳分配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激励作用也非常微弱。上述城乡分配情形的综合结果,当然是整体上缺乏激励和活力,导致整个经济的停滞甚至滑坡,进而引发了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大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增强收入激励。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是最为成功的。农村改革实际上就是从收入分配入手,这就是所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制下,农民最初实现了"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本质上,除了必要的社会剩余外,农村的收入分配实际上具有一种新的特征,即农民不仅获得了自己的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还有权享有自己劳动的剩余产品。于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生产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剩余增加了,积累也增加了,从而为农村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初始条件。
  城市的改革则相对滞后,工资体制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都没有被很好地理顺,同时却形成了另一种格局:在做过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即上交国家利税)后,企业不是考虑自身的积累,而是想方设法提高职工的收入和福利,甚至贷款发奖金搞福利,想方设法把企业的利润分光吃尽,甚至对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也不放过捞一把的机会。企业因此日益变成空壳。与此同时,提供高度复杂劳动的管理者阶层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按规定可得到的收入,与他们实际付出的劳动不相称。这一方面导致了管理者积极性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导致了所谓的"58"、"59"现象。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亿元,国有企业亏损面在70%以上。当年国有净资产6691.75亿元。 (注:《经济日报》,1994年11月15日。)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78年,农村的所有家当约值849亿元,到1992年, 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合计13000亿元,是改革前的15倍。(注:《经济学消息报》,1994年2月3日。)城市公有制企业经营日益滑坡,最后不得不走上破产倒闭、减员增效这种增加社会痛苦的改革道路,这其中尽管还有许多别的重要原因,但僵化的分配体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上述种种变化,与私营经济的崛起一起,对传统按劳分配制度提出了挑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从而提出了重新认识剩余价值理论的要求。这种呼声具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它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亦即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剩余价值;其次,它要求理论上不把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获得剩余价值的行为视为剥削,或者至少不要把这样的所有者视为以剥削为生的剥削者。
  这样,我们看到,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模式中,由于公平被过度强调,效率的考虑实际上就受到过度压制,结果是效率的丧失与低水平的公平共存以及这种分配模式本身的终结。可见,如果说,只考虑资本增殖和效用最大化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可能导致其自我灭亡的结果,那么,过于讲求平等的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结果却是另一个悖论:按劳分配变成了一种形式,"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牺牲了效率,因而牺牲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终结。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任何分配制度,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走极端,或者只讲效率,或者只讲平等,都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导致其自我终结的悖论。实际上,马克思心目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展、人本身也高度发展的结果,因而本来是以经济的高度效率和人本身的道德完善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的公平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无条件的实现。(注:在分析资本的历史使命终结的条件时,马克思就这样说道:"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财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而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即一方面需要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了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普遍需要,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的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惟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实践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7页。)
      三、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现阶段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限度
  在讨论中国现阶段的剩余价值分配之前,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把各种经济单位的税后纯利润视为剩余价值,因而,所谓剩余价值的分配,就是指税后纯利润的分配。这样,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分配,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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