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定性问题。资本市场是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期货市场,其投资交易也是金融投资领域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期货业理应列入金融业,按照金融业的标准缴纳税负。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成立的时间较晚,加之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特定功能未能为社会和人们所真正认识和完全了解,故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期货业未能被等同为金融业,而是与旅游业、餐饮业等视为同类,按照一般社会服务业标准实施税收征管,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管上的这种偏差引发了期货业内外人士的长期争论而又悬而未决,对于期货业的正常发展影响较大。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代理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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