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从财政个税依存度看个税调整的影响
自2017年3月1日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直执行2 000元的标准。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居民的月收入已经超过2 000元,个税逐渐变为一种普遍征收的税种。但是,2010年我国全年CPI同比上涨3.3%;2011年1月,CPI同比上涨4.9%。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可能出现名义工资上涨但购买力却没有提高的情况。2011年3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改革关乎每一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2010年以来物价上涨等背景下,提高个税起征点和减少税率档次是藏富于民的重要举措,将会有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被纳入免税范围。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与财政个税依存度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广泛,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级差制,每个等级适用的税率根据收入的增加而递增,个人所得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财政个税依存度的计算
财政个税依存度即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对个人所得税的依赖程度,由个人所得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来表示。自20世纪90年代起,个人所得税税额持续高速增长,平均年增长率为41%,到2001年收入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部门的第二大税种,远远高于同期税收收入增长率,更高于同期GDP增长和城镇人均收入增长。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
二、从财政个税依存度看个税调整的影响
(一)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根据以往的上调幅度以及稳中有升的原则,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幅度一般在500元到1 000元之间。以月薪6 000元的工薪阶层为例,在免征额为2 000元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 4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500×5%+1 500×10% +2 000×15%)。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起征点调为 2 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 5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500×5%+1 500×10%+1 500×15%),缴税额减少75元,比之前的纳税额降低15.8%。同样在月薪6 000元的情况下,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1 000元,则缴税额减少150元,比之前的纳税额降低31.6%。针对这样的调整幅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受到显著影响呢?
从表1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对个人所得税的依存度分别为7.5%、6.9%、6.8%、6.6%和6.8%。整体个税依存度均较低,且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个人所得税的总额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较低,在此基础上调高起征点,只会削减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最低的部分,不会对中央政府财政产生显著影响。
(二)财政个税依存度较高的地区财政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就地方财政而言,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福建等地的财政个税依存度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其中,北京市2006年到2008年的财政个税依存度分别为9.2%、9.1%、9.3%(如表2所示)。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的居民平均收入较高,个税起征点提高500- 1 000元不会大幅削减其财政收入得自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所以,高收入地区也不会受到个税调整的显著影响。
(三)财政个税依存度较低的地区财政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从2006年到2008年的统计数据(见表3)来看,财政依存度较低的地区既包括较发达地区也包括落后地区。例如,山东、重庆和安徽虽然属于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但是其财政个税依存度近几年均保持在3.0%~3.5%的较低水平,这主要缘于上述地区的财政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甘肃、西藏等地人均收入较低,其财政个税收入依存度也较低。对于原本仅占财政收入较低比例的税收进行削减,自然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显著影响。
(四)国家财政总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从国家财政总收入对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整体依存度来看,个税调整不会产生显著的财政影响。自2006年至2010年,国家财政总收入对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整体依存度分别为7.0%、6.2%、6.1%、5.8%和5.8%(见表4)。在财政个税依存度原本较低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进行小幅调整,并不会对国家财政总收入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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