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通过“营改增”看我国税制发展趋势
通过"营改增"看我国税制发展趋势
1 我国税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 税制改革相关研究
冷琳(2012)提出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纳税企业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只需承担增值税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减税效果非常明显;洪礼国(2012)认为此改革对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反而加重了税负,阻碍了交通运输业尤其是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呼吁有关部门应给予航空运输业补贴;肖兴祥(2012)认为针对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黄洪(2012)对这种可能性设计了临界点。
不重复征税是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在几个行业中试行,例如:交通运输业、小部分的现代服务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大省市也开始实行这一税收改革制度,在原有的增值税百分之十七标准利率和百分之十三低税率的前提下,新增加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两个档的低税率。在过去征收营业税的时候是全额计征,不需要扣除成本费用,在改革以后虽然税率有些提高,但是直接抵扣了一部分的成本进项税额,这就比改革之前提高了百分之八,但是能够抵扣的项目不超过一般,这就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当前有很多服务行业能够抵扣的项目比较少,税率又比以前搞,这就会导致税负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而一些研究项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业在税负增减方面表现的并不明显,我们还要根据实际企业的需要来进行改革。政府收益比较高是动产租赁服务的原始纳税人,所以这类行业能够抵扣的项目比较多,所以产生了明显的税负减少效果。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按税法规定的营业收入扣除营业税金和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之后的所得额;税改前营业税计入了企业的营业税金中,因此抵减了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税改后上交的增值税做为价外税,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以对于上述税改行业的企业来说,由于过去的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额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主体税制结构是间接税,这种税制结构能够很好的均衡各方面的税收,但是本身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不能够形成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我们一直把税收增收的重点放在间接税上,就会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由流转税为主的单税收结构发展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双税收主体结构,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发展为七百元美金,例如日本转换时的人均经济水平位七百八十九美元,而美国为八百一十五美元。我们当前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五千四百三十二美元,这也说明了我们当前已经具备了税收结构模式转换的条件。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的,我们还需要不断的根据已有的经验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好税收制度改革工作。当前优化我国现行制度结构的具体思路是通过调整税负水平,调和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不断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充分发挥出当前税收的作用,减少我国贫富差距的情况,进而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税收目标。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营改增来实现减轻间接税,还能够通过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等,进一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这样能够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能够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也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繁荣,实现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目标,提高我国的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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