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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营改增”视角下地方财政收入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来源: 2017-09-09 23:31

 "营改增"视角下地方财政收入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一直是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2009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的简单转换,而是我国税制的深度调整,能否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利益分配,对我国税制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及其运行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保证"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将是决定"营改增"成败的关键问题。
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交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管,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交由地方税务部门分别征管。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为了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中央政府采取税收返还制度,按照各地征收消费税的100%和增值税的75%上缴中央,中央按各地当年上划"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0.3和上年税收返还基数计算,确定每年对地方财政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收返还。但近几年出现了财力进一步向中央集中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财政职能的发挥,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01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总额为24 267亿元,消费税收入总额为6 936亿元,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额为31 203亿元,比2010年增加4 037.97亿元。2011年地方财政分享增值税25%的部分为6 066.75亿元,加上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3 783.30亿元,地方政府分享"两税"的总额为9 850.05亿元,比2010年增加1 146.33亿元。2011年地方财政分享增值税、消费税9 850.05亿元,占当年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额31 203亿元的31.57%,相较于1994 年的85.09%降低了53%,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占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增量的比重为28.39%,相较于1995年的41%下降了12%(如图1所示)。
(二)地方本级财政收支中增值税的比重不断降低
2011年地方财政本级支出为92 416亿元,地方政府分享"两税"数额为9 850.05亿元,占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为10.66%,相较于1994年的58.91%下降了48.25%(如图3所示)。
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流转税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其中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归中央财政所有,这将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从税种的划分来看,消费税、关税为中央税,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是75:25,财政收入分配大幅度向中央倾斜。而地方税税种中营业税一直占主体地位,地方财政一直靠营业税支撑,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近年可达30%。"营改增"试点尽管将目前减少的收入仍归地方所有,但随着"营改增"的继续推行,营业税锐减将使地方财政收入陷入困境。
(一)税率设计的问题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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