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会计,主要强调信息的真实性,税法,则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基础。一直以来,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都采用"财税合一"的手段,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也因此,有人提出在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遵循价税分离原则,但是,这又表现出明显的违背税法的特点,从而无法落实增值税会计与核算原则的高度契合。随着我国增值税会计相关行业的发展,对增值税会计的认知也有所增加,从而促进了会计准则、核算方法和核算模式的完善,并对我国增值税会计的行业标准进行严格规定,有效提升增值税会计的整体服务水平。
一、 我国增值税会计概况
(一) 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在增值税会计理论中,增值税会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会计目标、增值税会计特有概念、增值税会计计税方法、业务性原则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程序等。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需要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的涉税事项,同时,如果企业有相关的纳税筹划,就必须重新调整和核算会计信息。也就是说,增值税会计不是财务会计另外设账,也没有增值税会计机构的设立,只是需要对增值税会计进行人事安排。
现阶段,我国税务会计逐渐走向了"财税分离",但是,"财税统一"仍然保留下来,在这一模式下,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统一,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是,却忽视了会计本身的原则和要求。随着我国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性逐渐显现,信息差异比较显著,为此,建立有效的税务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实务分析。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中,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对会计账户增值税的发生、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进行记录。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需要采用多栏式账户,并在借方进行"进项税额"、"减免税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纳税额"、"已缴税款"等专栏的设置,同时,在贷方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出口退税"等专栏的设置。如果企业已经是登记在册的"进项税额"公司,可以准许抵扣增值税额,如果企业已经是登记在册的"减免税款"单位,则会享受相应的减免税额,借记时选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时选择"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等。但是,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过程中,税法与会计制度相互融合,会计处理更多地会让步于税法,从而导致财务信息的"失真"。
二、 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质量与披露方面。首先表现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方面,从单一企业来说,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效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普通的发票,需要将存货成本的核算包含进项税额或分离,缺乏统一性。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差异,抵扣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方面,增值税具有明显的转嫁性质,不记录在利润表中。财务报表中的项目不含税,但是营业税企业财务报表中含税,对于会计报表的可比性造成了影响,会计信息的作用将难以有效发挥。其次表现在与重要性原则相违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覆盖了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能够通过缴纳、抵扣和减免等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但是却没有在财务报表中体现,比如取消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编制,利润表中没有增值税项目、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对于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方面。在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方面,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存货成本计价与实际成本的计价原则相背离。在现行的增值税核算办法,货物增值税需要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购买及其他费用记入成本,从而导致了实际成本的低估。其次,与配比原则相背离。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下,会计确认原则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难以形成有效的配比关系,增值额的真实性也存在偏颇。第三,对于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有所曲解。
(三)税负不公平。税负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赊购和赊销企业中,赊购较多的企业的实际税负,要少于赊销企业。如果企业存在商业信用,则赊销商品的应收账款除了货款外还要包含增值税,如果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相应的货款和销项税款就都不能回收。在赊购中,如果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货款和进项税额会作为企业的双重收益,如果赊购和赊销数额相差较大,税负的不公平性就会显现出来。
三、 我国增值税会计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信息披露。为了有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该对当期应交和未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额等进行明示。其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要对所有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全面、详细的反映,操作过程中,需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存货成本核算采用价税分离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存货成本核算都应该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这与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没有关系。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或者其中存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可以设置"应交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该核算方法也同样适用。
(三)收付实现制。企业对货物采取赊购时,借记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材料采购"等,贷记科目为"应付账款"等,等到付款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科目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期末该项的余额表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企业进行赊销的过程中,原始凭证中的借记科目为"应收账款"贷记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到货款后,贷记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的余额表示未收到的销项税额。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减少坏账损失。
四、结语
在工作实践中,增值税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在日常工作实践中,需要面临复杂的行业标准,需要应对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处理增值税与财务会计之间的矛盾,为了有效提升增值税会计的工作质量,为增值税的征收提供稳定的运作环境,必须要对相关政策、标准和形式进行完善,建立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税,合理计税,提升增值税税收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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