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并成为政府、百姓以及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该税种举足轻重,关乎国计民生。房地产税,指的是以房地产或与房地产相关的经济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涵盖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消费的所有环节中必须要缴纳的全部相关税收的统称。当下,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伴随着这种快速的发展,也逐渐凸显出诸多的问题。因此,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样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
(一)当下的土地地租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现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市场上流通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土地出让型、土地转让型和土地出租型。现阶段,在我国土地向外租借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制和土地年租制。前者指国家将土地出让,买受人将款项一次性或分批交付给国家,这里的土地出让指的是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买受人,买受人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对该土地具有所有权。而后者指的是当国家向外出租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对租借人征收的、在租借期限内的、每年征收一次的土地使用费。
二、我国房地产税改革难点分析
(二)房屋产权形式多样。在我国,房屋产权通常可划分为使用权和产权。伴随住宅商品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城市里私有住宅的占比在持续地攀升。出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我国居民住宅用房有诸多的存在形式,产权形式也各有不同,若要对上述房产进行房地产税的征收,亟待解决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核定好房屋的产权状况,明确其所有权,不然,在尚未明确这些房产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办法确定其计税依据,这违背了我国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减弱其实施的有效性。
(四)房地产税税收立法权归属问题。税收立法权通常涵盖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而我国税收立法权大都归属于中央政府,这对于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十分不利。我国各省市地区贫富差距较大,各个地区的经济形势也有较大的差异,若实行与自己本地区实际情况不适应的税收配套制度,不仅对当地的税收征管起不到加强的作用,而且还会成为其地区发展的阻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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