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中国入世的财税应对措施与政策建议
(一)正确运用关税政策,维护国家 经济安全和利益
1、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现在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降到17%,到2005年需进一步降为10%左右。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 理论 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和设计关税税率结构,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向下游产品的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一般说来,进口原材料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进口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大宗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而少量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此外,要参照国际惯例,认真 研究 从量税、季节税、滑准税、临时关税等复合税制度,逐步扩大适用商品的范围,这既能保证关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又能够保护税基不受侵蚀。
2、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除保留一些符合国际规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要及时彻底地清理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调整边境贸易、部分出国人员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幅度、时期,坚决取消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
3、整顿和治理保税区。 目前 我国已设立了14个保税区。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研究探索我国保税区的功能、模式,规范和统一保税区的管理 方法 和政策,对保税区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税收政策和监管办法,兴利除弊,使保税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在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对区外的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其余的采取经济担保或先征后退的办法进行管理。
5、建立和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研究制定"紧急关税法",为在必要时利用WTO的保障条款保护国内产业提供 法律 依据。同时,加强海关征管。
(二)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动外贸出口增长
1、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就是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现行对各类 企业 所实行的不同退、免税 计算 办法,造成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特别是还要研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少退"退象,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我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所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3、运用税收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我国加入WTO后,列明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如采用低于法定税率的退税率等。
4、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三)尽快统一内外税制,建立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
1、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包括税率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今后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应依据"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进行调整、改革、规范,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基本上应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 发展 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高 科技 、基础设施和亟需扶植的产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原则上都要取消。其中只对特别需要的外商投资项目,也就是对符合规定的产业政策条件、外商投资额大、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才适当给予一些特殊优惠。地区优惠同样要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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