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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中国税费改革论

来源: 2017-09-11 11:23

  一、引言
  关于税费 问题 ,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古今中外,皆有之。就 中国 而言,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西汉时实编户制度,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北魏实行租调制;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后实行两税法,这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明朝时实行"一条鞭法";清朝实行"地丁银"。
  许多仁人志士也对此作过 研究 ,著名的有威廉.配第的《赋税论》。他认为: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他认为 社会 财富的真正来源是土地和劳动,而课税的最终对象也只能是土地的地租及其派生收入.他把地租看成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从而也是赋税的最终源泉"。
  二、 历史 经验明清以来的赋税问题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成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 经济 发展 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一条鞭法实行以后,明朝政府的财政一度好转,"太仓栗可支十年,太仆寺积金四百余万"。但它触动了一些大官僚和大地主的利益,遭到激烈反对。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因贯彻不利,弊端百出。最终还是没有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农民仍然是最终受害者。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但这毕竟还是地主阶级的税制,仍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农民还不得缴纳其他的各种徭役和赋税,农民仍然课税繁重。
  三、当今的税费改革的现状
  随着中国加入WTO,像美国等一些粮食大国,生产的粮食产品不断输入国内,由于其价格低廉,对我国的粮食生产造成巨大压力,使得粮价低的问题更加突出。
  四、当今的税费改革的问题
  自从朱镕基提出将 农村 的三提五统及各种费制改为农业税,一直到温家宝才实现。 虽然,现在农民免交农业税,有的地方,还发农业补助,但中国的农业苏费改革仍然没有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即在税费改革之初,农民确实受益,但以后农民就有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农民仍然是税费改革的受害者。在青岛早报上,刊登的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党的领导人,也看到了这个问题,文章指出:"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粮价低、农资贵、上学贵、看病难的问题。"我们应该关心一下"粮价低、农资贵"这个问题了。农民虽然不交税了,可是,农民的农业生产需要投资、购买肥料、机械,而生产肥料、机械的工厂 企业 还需交税,因此这些工厂企业就不得不提高产品的价格,把一部分税价转嫁给农民。农民的粮食生产成本就增加了,而粮价就底了。这使得农民的收入偏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五、评价 分析 
   1、历代赋税制度的调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的调整,从原因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王朝建立之初,吸取前朝教训而减轻赋税;二是在国家控制大量无主土地而推行均田制时实行租庸调制;三是为解决经济困难,增加财政收入,调整赋税制度;四是临时加派的税款如辽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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