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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办法(参考)

来源: 2019-03-14 13:49

 省直和太原市安置条件

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9号)和山西省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晋发〔2016〕47号)规定,符合山西接收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军转干部入伍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或从太原市入伍。 (2)配偶已随军或结婚时的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满2年,但是非随军取得太原户口满3年以上。 (3)军转干部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配偶为独生子女。 (4)军转干部父母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太原市。 (5)军转干部未婚,其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 (6)军转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①自主择业;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④因战因公致残。 符合太原市接收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省驻并单位,下同)接收安置: ①配偶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或省属企业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②配偶系中央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③军转干部未婚或者夫妇都是现役军人,父母一方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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