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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审档材料要求(参考)

来源: 2019-03-14 13:49

 转业干部档案按照《干部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做到齐全、连续、真实、规范等要求。证明材料作为确定安置去向的重要依据,在审档移交过程中必须与档案记载互相印证、配合使用。需要复印的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

1.进省直和太原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全部要提供安置去向证明材料,统一填写进省会城市安置调查表(见附表)。随配偶的要提供:配偶户口本和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复印件。配偶有工作的,还需要提供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单位证明(加盖本级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章),配偶工资证明(加盖所在单位财务章);配偶无工作的,还需提供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加盖街办章)。随父母的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有工作的,还需提供父母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单位证明(加盖本级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章),父母工资证明(加盖所在单位财务章);父母无工作的,还需提供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加盖街办章)。 2.个人有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要提供:立功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章原件、通令复印件(加盖保密室章)。有三等功奖励的要提供通令复印件(加盖保密室章)。 3.在太原市以外地市安置的转业干部,除回原籍和入伍地外,一律将参照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用A4纸复印,统一装订在档案附件最后部分;参照人系配偶的,还要将结婚证用A4纸复印,装订到档案附件最后部分。 4.《转审表》和批注中对边远艰苦地区、高山海岛和特殊岗位进行仔细甄别并详细核对(高山海岛批注需要军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盖章,其余批注需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盖章)。并对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范围确定安置去向的转业干部,在备注栏内标注“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山西省一般情况正团职平职虚职或降一职实职安排;副团职平职虚职或降一职实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最好安排主任科员,一般情况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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