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文:改革开放与中国的社会变迁
第一、政治权威结构的变化。
第二、意识形态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第三、政府功能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的变化。
第四、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对政治结构的作用。
第五、民主进程的发展及其对政治结构的影响。
第六、政治决策机制的变化。
第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变化。
第八、政治控制体系的变化。
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是从100多年以前开始的。1840年以后,中国就开始了这一艰难的历程。但是,一直到1978年以前,都还只是为现代化提供某些条件和基础,而没有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中国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则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的。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多元文化、开放社会。而中国在1978年以前的情况则与此完全相反,是计划经济、权威政治、人治国家、单一文化、封闭社会。因此向现代化的转变对于中国来说是一种根本性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先后在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中逐渐地展开,从而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和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弄清楚这些变化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脉络,对于今后中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如何走得更好,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这个过程是从经济生活中开始的,尤其是从经济生活的最深刻的层次即社会利益结构的大变动开始的。
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结构以1978年为界限,前后形成了巨大的差别。关于这个问题,我曾在许多文章中做过阐述,这里可以简单地说一说。
在1978年以前的30年间,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是一种整体性的利益结构。这个利益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个体利益绝对地服从整体的利益,同时,个体之间在国家的控制与调节之下,实现平均化。而整体利益实际上是由几个大的板块构成的,即: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政府官员等。所谓利益的平均化则是在各个板块内部实现的。
在这种利益结构中,国家所有制以及从属于国家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制构成了人们追求利益的唯一源泉,离开了这个唯一的利益源泉,人们就会丧失一切利益,从而失去生存的条件。为了维持这个整体性的利益结构,国家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意识形态的力量和手段对个人利益进行压制,使人们逐渐忘掉了个人利益,从而使社会处于失去动力的状态。再加上文革的破坏,便使国民经济衰落到崩溃的边缘。这便是改革开放的根本动因。
因而,改革开放以后的首先也是最大的变革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这个变化是从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出现开始的: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发展起来以后,中央的政策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允许在公有制之外的多种所有制的存在。这样便造成了利益源泉的多元化,使人们有可能摆脱公有制的束缚而到体制外去追求利益。同时,原有的对个人利益的压抑政策也开始松动了。这样,就在人们的观念上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变化:即人们的利益意识开始觉醒。与此同时,原有的整体性的利益结构便崩解成无数个小碎片,造成了社会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也就是说,,社会利益结构从几个板块构成的整体性结构变成了原子结构。从而使个人利益问题被提上日程,使得个人利益的追求变成合理、合法的事情了。
而当长期被压抑的利益意识一旦觉醒,就如洪水决堤一样产生了普遍而强烈的利益饥渴现象。人们开始如饥似渴地追求利益,而且这种追求向各个领域中迅速展开,形成一股巨大的浪潮。正是这股浪潮便给整个经济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生活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和动力。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的一切成就,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巨大而迅速的发展,都是靠这种活力和动力的支撑才取得的。这是主流的一面。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动又是十分复杂的,它不能抛开原有的控制体系从新开始,那样它将会因为完全打破已有的平衡而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减少成本的办法则是从原有控制体系出发,把变革中的失衡保持在局部的、可控的状态之下。这就是渐进改革的道路。然而,渐进改革虽然具有这样的优点,但它必然要在改革过程中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保留许多旧体制的成分及其影响,形成新旧体制并存的局面。另外,在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中没有调节利益竞争的规则,而要建立这样的规则却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再有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有落后于现实。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影响,便造成了许多负面的现象,例如:不择手段的无规则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人际关系的商品化;体制内外利益差距的加大,使体制内的人们产生严重的利益丧失感,从而把权力与职业方便转化为利益源泉;体制内的懒惰的竞赛;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经济犯罪的普遍化;对公共事务的冷淡,甚至产生损人不利己的社会破坏行为,等等。
其次,这种社会变动在经济生活变动的推动下,也逐渐在政治领域中展开。这表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权威结构的变化。
一般地说,政治权威结构有四个层次:法的权威、机构的权威、职位的权威和人格的权威。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中,这四个方面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有所不同。在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的政体中,法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权威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其次是机构的权威。再其次是职位的和人格的权威。职位权威和人格权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当一个领导者的人格魅力非常强的时候,人格的权威会高于职位的权威,而在一般情况下,则职位的权威高于人格的权威。在高度集权或全能主义的政体中,权威结构则是另一种情况。在这里,政治领袖的人格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次是职位的权威。因为领袖们的人格权威一般也需要通过职位来表现。再其次才是机构的权威和法的权威。法的权威之所以处于最低的地位,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包括宪法的制定总是在一定机构的主持下实现的,因此这些机构便总会在事实上把自己的地位置于法律的地位之上。这两种典型政体的权威结构,形成了权威结构的两个极端,其它政体的权威结构便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定位置上。
中国的政治权威结构,在改革开放以前,完全是全能主义的权威结构。毛泽东的人格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此相联系的是职位的权威,它仅次于人格权威,并与人格权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再其次是机构的权威,因为机构中的关键的职位是和人格权威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一定的职位虽然在机构之内,其权威却又高于机构的权威。而法的权威则处于最低的地位。因为,如果主持制定法律的机构都认为自己的权威比法的权威高,那么,职位权威和人格权威自然就更高于法的权威了。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政治的权威结构。
但是,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况便开始逐渐有所改变。
推动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由于文革的结束以及对文革所造成的灾难的反思使中国人民从政治迷信中摆脱了出来。这就使人格权威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其次,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过程也推动了这个变化。第三,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使人们的利益追求逐渐超越了意识形态,这样便从根本上拆除了政治迷信的精神基础。第四,政治信息交流的发展,使人们对现代政治的权威结构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大大增强了对政治权威的理性认识,等等。
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这个的权威结构便逐渐地发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作为中国第二代领导人的邓小平,虽然仍有很高的人格权威,即仍是那种超越职位权威的人格权威,但这时的人格权威已不再靠政治迷信来支持,而是靠政绩来支撑了。而到第三代领导人的时期,则人格权威已基本上与职位权威结合在一起了。这方面已基本上与民主政体的情况相同了。然而不同的是,到现在为止,在中国与人格权威相结合的职位权威仍占居权威结构的首要地位。但是,由于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法的权威已逐渐上升到第二位。而机构权威则处于最低的层次。中国的权威结构的再进一步的发展,就是要使法的权威上升到第一位,而且是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中国的权威结构便与现代民主制政体的权威结构一致了。应当说,中国正处在这个变化当中,只是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第二、意识形态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意识形态是中国原有政治结构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也可以说是政治结构的黏合剂。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如果没有意识形态的作用,整个的政治结构就会瓦解。这个最基本的方面,直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意识形态自身的状况却已开始发生了某种变化,而这种变化便不能不影响到政治结构。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变化呢?
总的说来,意识形态是在逐渐趋向于淡化。过去作为一个全能主义的政权,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就是靠意识形态的力量来实现的。特别是对人们的利益意识的控制更是要靠意识形态来形成人们对利益要求的自我抑制。但是,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利益追求已经成为社会上人们行为的主要动力。这就使意识形态逐渐退出对个人生活的控制,从而使社会开始产生了个人生活的领域,并不断扩大。
同时,个人隐私开始被社会所承认。而"单位"对个人控制的范围和程度也在逐渐减少,使个人对单位的从属性不断地有所减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和学术研究中的思想自由度也不断有所扩大。有的人认为这种情况预示着中国的市民社会的产生,也有的人不同意这种看法。但这一切无论如何总是反映出政府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程度与范围的重大的变化。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还表现在其对社会公共事物的控制也有所减弱。其中非常突出的就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的决策和经济的运行现在已很少受意识形态的干扰了。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和生产力标准的提出对于这种情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在其它许多方面也显示出意识形态对公共生活控制的减弱,例如在科学、技术、教育、环保、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等方面,意识形态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被置于人们的视线之外了。
甚至在政治领域中的某些方面,意识形态的作用也有所减弱。例如,在日常的行政事务中、在一般的政治规则中、在法律事务中等等的各种问题上,人们已很少将其提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去认识和对待了。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着意识形态逐渐淡化的趋势。
这种情况说明,原有的意识形态强控制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新的形势。必须以意识形态的淡化来适应之。
但是,意识形态的淡化并不否定中国的政治结构需要意识形态来支撑的事实。实际上,意识形态在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基本制度方面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这是由于中国的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决定的。这一点并没有变化,也不能变化。如果变化了就要影响到政治结构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引起合法性危机。
另一方面,与意识形态淡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负效应,即社会道德的真空和社会生活规范的无政府状态。这是因为在原来意识形态强控制的时期,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都依赖意识形态的渗透来维持。从而保证社会上的多数人能够在这些方面不逾矩。但是随着意识形态的淡化,意识形态对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方面的控制也就随之而极大地减弱,从而产生了上述的负效应。因此,在意识形态淡化的过程中如何针对这种负效应来加强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的建设,对于政治结构的正常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政府功能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的变化。
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政府功能也正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这种变化总的说就是政府对社会干预范围的减少和干预方式的转变。例如上面所说的个人生活的领域,已基本上处于政府的直接管理的范围之外。
更重要的是政府干预方式的转变,这方面特别明显地表现在经济生活中。这就是政府从许多微观管理的领域中逐渐退出,而转向宏观的控制。例如对企业经营、市场运作、价格形成、证券交易、金融信贷等等方面,都从过去的微观控逐步制转变为宏观控制。有些方面还正在转变的过程中。推动这一转变的,一方面是一系列的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另一方面则是一次接一次的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的改革。政府干预状况的这种变化,则构成了政治结构变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里所体现的并不是权力结构的静态方面,而是权力结构的动态方面。从动态方面来把握政治结构的变化则是对政治结构的问题的更深刻的理解。可以明显地看出,政府功能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乃是社会利益结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直接结果。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政府干预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也发生了一些负面的问题。即政府在其应当起控制作用(宏观的或微观的)的领域中,往往产生控制能力下降或控制失效,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腐败等等问题。这样便使政府在其应该强有力地起作用的时空范围内,未能有效地起到这种作用。这方面问题的产生也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说前一方面的变化是适应了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要求的话,那么后一方面的变化则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
这是一种原因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因此,需要在促进政府功能从微观控制向宏观控制转变的同时,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来不断地解决政府行为优化的问题,以便政治的动态结构能够顺利地运行。
第四、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对政治结构的作用。
在社会利益分化的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在利益结构中处于地位相同的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同程度地组织起来,从而形成了层次不同的社会团体。
但是这种社会团体还只是一种萌芽状态的利益集团,到现在为止,它们还没有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集团,或者可以称之为准利益集团。因为按照中国社团法的规定,所有的社团必须要挂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主管部门的某些干部实际上就担任社团的领导人。这样就使所有的社团都带有程度不同的官方性。所以,中国目前的社团是具有民间和官方的二重性。所以说它是准利益集团。这种状况虽然使这些社团表达自身利益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各个社团只能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下活动。但另一方面又有助于这些社团的成长,使它们在力量十分弱小的情况下能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依托。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指基本上从社会中生长出来的社团,而区别于政治性和行政性的社团)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即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公益性社团和联谊性社团。就其对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潜在的影响来说,最重要的是行业性的社团。这种类型的社团已初步具备了利益集团的特征,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已经逐渐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在社会和政治地位方面也大有提高,他们在政协或人大中往往担任一定的职务,使他们不仅在维护行业利益方面能起更大的作用,而且上升到了参政的层次,对地方政府的决策有可能施加一定的影响。
总的说,目前社团的作用,从内部来说,主要表现在行业中的自我服务,利益协调和行为自律方面。而对外则是与各种行政执法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交涉,来维护行业的利益。尽管中国的利益集团还刚刚萌芽,但它已预示着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一种具有深远意义的变化。因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最终将有可能导致政治生活的多元化,直至政治结构的多元化。因此,这个问题是研究中国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变化不能不涉及的重要问题。
第五、民主进程的发展及其对政治结构的影响。
民主的发展,从制度层次来说便涉及政治结构的变化,这也是动态的权力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通过对民主发展的影响而改变着社会政治结构中的权力关系。民主从操作的意义上说,就是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于处于管理者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这种制约的实质是人民对政府的一种利益表达。也就是说,所谓制约就是要想办法使政府维护人民的某种利益,或不要损害人民的某种利益。因此当我们不谈作为目的的民主而是考察作为手段的民主时,我们就会看到,民主不过是人民向政府表达利益的一种方式。而通过民主来表达利益则是要以社会结构的某种变化为前提的。我们知道,民主所要表达的利益,归根到底是个体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以个体的利益为基础和归宿的。因此,民主所涉及的利益表达,是以个体的利益意识的成熟、利益表达要求的相当强烈、对利益表达方式具有较好的选择能力、对利益问题解决的时效具有相当的承受力、与其它利益主体之间能够平等相待并尊重彼此的权利、对解决利益过程所产生的利益矛盾善于协商与妥协、对政府的合法性有必要的认同、对法律和各种社会规范有高度的共识,等等为前提的。而所有这一切前提都是由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结构的变化所逐渐提供的。很显然,由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从根本上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个人利益被社会所承认也才会有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只有个人成为社会的本位,个人的权利才会为国家和社会所尊重。正是在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才形成民主运作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政治土壤。而在这个土壤中所生长出来的各种前提条件,便组成一种制度化的结构,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所以,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对民主发展的推动,从它为民主的发展创造前提的角度,正在引起中国政治结构的深刻变化。
第六、政治决策机制的变化。
中国在原有的政治结构下,政治决策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模式,但实质上却是领袖个人说了算。当然,作为领袖个人来说,其决策也不是凭空作出的。决策的动机仍然是来自某些渠道的有关社会或政治问题的反馈。并且这些反馈信息按照程序也会在领导核心中进行必要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实际上是领袖的决策意图在领导核心中贯彻和被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说,领导核心的这种讨论,其结果只能是大家理解和接受领袖的意志,而不能允许否定领袖的意志。如果在这种讨论中产生了否定领袖决策意图的结果,那就会被看作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事件,甚至会被看作是政变。当然,在这种讨论中,领袖个人如果在某些问题上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一定的妥协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也算是正常的。但是,如果领袖不作任何妥协,那么,决策的集体便只能服从领袖的决策,而不能有任何异议。这些大体上就是原有的决策机制的状况。但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后,一方面由于对文革的反思,否定了领袖独断专行的个人决策模式,而开始强调集体决策;与此同时由于权威结构的变化,使得原来那种对领袖的迷信已完全消失,从而使集体决策从可能变为现实。另一方面由于民主的发展使原来并不被重视的民主程序和民主形式有了实质性的意义。例如,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集体决策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规则、与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与互相监督的原则、领导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与对话的原则等等,都逐渐成为领导人在政治生活中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实行的实质性的东西了。这些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决策的机制。而决策机制的改变,又反映出政治领导层内部的权力动态结构的变化。即变成一种比较能体现现代民主精神的权力结构。这也是中国政治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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