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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

来源: 2018-01-03 00:13

 1995年夏季的一个晚上,地处湘南丘陵的李家湾,[1]全村100多人集合在晒谷坪上,他们正在议论着村集体上诉乡政府拖欠土地征地款的事情。村民集会的目的是凑钱打官司。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块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村民的神情似乎表明:不把这场官司打赢,誓不罢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景并不是个别现象。《农民日报》发表的一篇分析报告指出:"组织起来抵制地方社区组织的种种非政策甚至非法行为,已经成为农民自觉或不自觉的行动趋向。"[2]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是农民集体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合理合法或合理不合法等手段来抵制侵权行为的行动。[3]如果说农民的这种集体行动在增多,那么这种行为的动机、组织方式和社会影响是什么?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

一、农民何以集合起来:李家湾观察

李家湾是个自然村,80多户350多人。1985年前是个生产队,现在是古岭村10个村民小组之一。我们的故事就从晒谷坪上的集会村民说起吧。
集合在晒谷场上的村民,是家家户户派来的代表,他们集合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争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这件事起因于1987年本队部分土地被一家建筑单位征用。当时,乡政府同本队签定了一份土地款入股合同,将本村5.6万元的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包括李家湾村在内的各村筹集的80多万元,加上银行贷款,新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经营遇到困难,乡政府变卖了这栋大楼,得款300万元,其中纯利100多万。按合同规定,本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是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把村民的钱挪为它用。在村民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村民开始了集体上访和上诉的艰难旅程。
生产队长(农民至今仍习惯于叫生产队长,不称"组长")说到,为了告倒乡政府,从1991到1995年,村里花掉了3000多元的诉讼费、4000多元的上访路费,耗尽了集体财力。现在官司还没有着落,道理还没有争回来,半途而废(1993年法院第一次判农民败诉)必定前功尽弃。一位上访代表愤怒地说到,乡政府的一位干部态度恶劣,说什么:"你们这些农民老蔸,[4]想翻天了!去告吧,看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这位上访代表继续说:"他们乡政府的人,不把农民当人看,占用了我们土地款,还要骂人。我们不把官司打赢,今后怎么抬得起头!" 听了队长和上访代表的这番话,村民群众也窝火了起来,纷纷表示要把上告上诉进行到底。
李家湾的生产队长是这次农民集体上告上诉的主心骨。在他的身边,还有4个骨干人物。第一是本村的"暴发户",他在城里经营农副产品批发赚了不少钱,在城里买了商品房,为两个孩子买了城市户口,他之所以买力这件事情,纯粹出于乡里乡亲的面子。第二是老队长,70多岁的人了,动不动就讲那块地是祖宗留下的基业,如今被人夺去了,不要回来怎么对得起先人。第三是动不动就喊要用扁担打人的农民老秋,他的气愤还来自乡政府干部对他说了些欺侮性的话。第四位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老九,他在村里开了一间小卖铺,辛劳一天也赚不到20元钱。农民老九说,如果官司打赢了,每家平均可分到1400块钱。
村民们在晒谷场上集会的成果,就是同意集资继续上访上诉。当场,全村男女老少按人头每人凑钱25元。为了显示抗争到底的决心,每位村民还在告状信上按下了手印。
笔者对李家湾故事的了解,纯属偶然。1998年春季,笔者到这个村子搞蹲点调查,住在老队长家。一天,现任队长(上访上诉的组织者)和那四个骨干,神情严肃地要找我谈谈。他们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后,强调他们都不想走极端,不愿意为了这件事情去为难乡政府。[5]他们还说,1997年,部分村民想乘香港回归之机"闹事",被村干部劝解了。他们认为,要想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应该通过政府组织,走"组织路线"为上策。他们不断重复《毛主席语录》上的那句话:"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但是他们现在很为难。因为1996年,法院已经改判他们胜诉,可是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法院拿乡政府也没有什么办法。队长说:"我们赢了官司输了钱。现在要是还要不回那笔款子,村民集资的那8000多块钱又会打水漂,我很着急,不知道怎样向村民有个交代。" 在场的农民议论纷纷,对乡政府的横蛮无理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有的农民在埋怨:"他乡政府连法院的判决都敢不理,是不是暗中串通一气了。"有的农民在鼓动:"他乡政府不讲道理,我用扁担、土铳去讲理。"还有的农民在开导:"算了,他乡政府骗了我们一回,骗不了第二回,就算买个教训。"听了农民的这些议论,笔者感到了一种潜在的危机。显然,如果村干部感到走"组织路线"徒劳无益的话,就不会再指望党和政府主持正义。这时,作为组织者的村干部,要么退避三舍,要么卷入农民群众自发的集体维权行动。 然而,农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地方干部讲理,农民不会乱来。而且,即使地方干部有乱来的行为,农民觉得上访告状能够使上级党委政府出来主持正义,纠正地方上的违法乱纪行为,农民也不会采取极端的行为。当然,假如地方干部乱来了,农民在上访告状后发现上级党委政府不愿出来主持正义或者无力伸张正义,那么农民就会自己站出来讨个"说法"。为什么这样说呢?尽管法院判断书的执行很不顺利,遭到了乡政府的阻挠,但李家湾的农民并不想诉求于极端的闹事行为,而是请人撰写了一份调查报告,目的是请求市领导出面主持正义。他们把这个报告复印了若干份,分别送到市里的各级领导手中。也许,这个调查报告发挥了作用,市委领导指示乡政府务必把钱退还农民,防止事态朝不利的方向发展。由此,李家湾每户村民分到了1000多块钱。尽管乡里最终还是还了钱,但还得太勉强,导致农民群众一肚子的怨气。
从李家湾这个案例来看,农民生怨气的根源就是利益剥夺。而利益剥夺既有显形的,又有隐形的。显形的利益剥夺,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自己的哪些利益被侵害了,于是就有正当的斗争理由,就有集体维权行动。发生在李家湾的侵权事件,普通村民一眼就能判断谁是谁非。在这种情况下,乡干部越是狡辩,就越会激起农民伸张正义的热情;这样的问题拖得越久,就越会把更多的农民卷入集体行动。值得追问的是,难道李家湾所处的乡政府失去了判断是非的正常能力?非也。是因为他们的思维逻辑有问题,那就是:你是我的臣民,就得为我进贡,为我效劳。这种土皇帝的意识不改变,地方政府必将会面临更多的冲击,因为在经济上日益自主的农民,不再是你的臣民。 毫无疑问,不少地方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直接动因,就是这种显形的利益剥夺。这样的利益剥夺,既可能发生在腐败的村干部对村民群众利益的侵犯,也可能发生在乡政府对村民集体利益的侵占,从而导致复杂多变的农民集体行动。当然,隐形的利益剥夺也是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因,[6]不过这取决于农民对这种利益剥夺的认知程度和实际感受。我们从李家湾这个案例中还可以看到,农民对伸张正义的祈求,成了农民集合起来的潜在动力。而抵制乡镇弊政及其"土政策",则为农民维护合法权益、伸张正义的集体行动的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民集体行动有了新发展: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所抗争的权益不再局限于经济利益,而是扩展到了政治权利的领域。农民群众开始懂得利用《村委会组织法》、中央政策来同侵害他们民主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例如,1999年,山东省栖霞市4个镇57名村委会成员联名签字集体要求辞职。[7]原因是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无视《村委会组织法》,片面强调党的领导,由党支部包办村委会,村支书等人拒不移交财务、公章给当选村主任和村委成员。镇领导明显袒护村支部,压制村委会,对村委会成员随意"诫免"甚至停职,这种缺乏公正的处事态度,引起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群众的不满。
在许多农村,村民选出的村干部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村支书的行为后果往往由村主任来担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压制村民自治权,导致村民选的村干部有职无权,村委会行同虚设。这也是导致村民集体行动增多的原因。

二、村干部的角色与村民的态度

90年代兴起的中国村民自治似乎支持这样的论点,即村民选举出来的村主任能够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村委会能够成为维护农民利益的正式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能够成为村民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化场所。然而,李家湾的故事似乎表明,村民选举同农民维护经济利益的集体行动没有直接的关联,村民代表会议也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实际上,村干部在农民维权行动中的角色,取决于村民-村干部-地方干部三边利益互动的实际状况。
"村干部"是一个需要再分类的概念。分析李家湾案例中的村干部角色,关键是要看三个人的行为表现。一是村支书;二是村主任;三是李家湾的村民小组长(村民称队长)。就笔者的观察来看,与村民利益联系最紧密的是小村长或称队长。李家湾的村民视"队长"为"自家人",视"村支书""客人",既然是"客人",就没有"自家人"那么亲近了。村主任是李家湾的人,如果官司打赢了,他家也可以分到1400多块钱,所以他对李家湾的官司是支持的,但是用村里人的话来说,是暗中支持。
李家湾的队长,50年出生,1996年入党,担任了2届乡人大代表,1届市人大代表。1988年起任队长(村民小组长)自到现在。1988年李家湾的原队长被村党支部提名为村主任候选人,当选之后,由他提名目前的队长,通过李家湾户代表会议正式上任。目前,队长的工作补贴每月17元。村支书由乡党委提名,经村党支部全体党员(28个党员)投票产生,村支书月工资补贴450元。现任村支书1988年上任到今。村主任从1988年上任〔月薪430元〕,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都获组织提名,连选连任。实际上,这个村的村组两级干部都不是公开竞选产生的。因此,在这个村,是否选举同村干部是否积极投身于农民集体行动,还没有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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