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文:论公共权力的道德制约
【内容提要】在整个政治社会中,权力却与其本质相分离,被阶级所占有,甚至被私人所窃取,被用来为阶级利益服务和用来谋取私利。这就要求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且,权力的道德制约在一切存在权力的地方都有着普遍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公共行政的发展要求探寻一条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共长之路,在行政体制、行政法律和行政道德的互补中,实现行政行为的廉洁、高效。
【关 键 词】权力/公共权力/道德制约
一、权力与公共权力
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或者说,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必然要运用权力来为"组织"提供保障。尤其在政治社会,权力是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关键,因而政治学的研究核心总是放在权力问题上,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需要对权力的问题发表意见,以致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力量,而且是属于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力量,它区别于包括人的身体在内的一切自然力。因为,一切属于自然界的因素,它的力量就是它本身,它除了它自身之外,是不可能借用、占有和整合出一种超越自己自然能力的力量来的。而人则不同,人的身体等自然的存在物,往往成为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力量的承载体。而且,他所承载起的力量几乎是不可度量的。有的时候,个人所能承载起的力量简直是无限的。个人之所以会有这种能力,是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受到了社会制度的支持,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的代表,由他掌握的权力所显示出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制度所规范和鼓励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根据它所在的社会制度原则整合出的力量,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个体的力量的系统综合。
人们所关注的权力是政治社会的权力。在非政治社会中也存在着权力,但这种权力在性质上的公共性与其作为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在政治社会中,情况就不同了,权力的公共性质与其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在应然意义上的一致性与其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对立,造成了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即使在政治学家们的眼前,所展现出的也是一个个谜团。所以政治学的研究重心一直是放在权力问题的解析上的。
在应然的意义上,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尽管权力存在、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它在自己所适用的范围内是属于公共范畴的。也就是说,权力作为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其组织范围内是归属于整个组织的,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分有着这种权力。所以,权力必须是服务于整个组织的整体利益的,在组织成员之间利益要求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它应当在矛盾中发现其背后所包含着的那些具有共同性的利益。如果权力发挥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它不仅在组织成员个体的利益要求之间发现共同利益并加以维护之,而且会主动地促进共同利益的生成。同时,作为权力主动性的进一步延伸,它会在组织整体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从而在促进组织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组织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政治社会,应然的设计成为一种空想。现实的情况是:权力丧失了其公共性,被少数人所攫有,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这就是应然与实然的矛盾。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而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被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缔和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不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权力问题上的体现,因而是阶级社会中的根本矛盾。
对于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政治社会早期的统治者是意识到了的。所以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阶级统治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公众的合理性。
近代社会,当启蒙思想家们揭开了权力的神秘面纱之后,权力的公共性被发现了。因而,关于权力问题上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对立成了政治学家们极力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近代社会关于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关于民主的呼唤、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等等,都是出于维护权力公共性的考虑。但公共权力被私人占有,被用于谋取私利的状况仅仅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中表现出了程度上的区别,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的来源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力关系格局中,发号施令和服从号令均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体现其意志为准则。因此,社会主义的权力运作和行使具有以往任何社会的权力所不可能有的群众基础和科学依据,使权力的公共性获得了制度保障。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存在着权力腐败的问题,这种腐败虽然不是以制度支持为特征的,而在表现方式上却与以往的制度条件下的情况一样,是一种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行为。
这就清楚地向我们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已经有了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但与权力的公共性相一致的观念并未建立起来,人们习惯于用传统社会中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权力,习惯于按照传统社会中权力运行的方式来运用权力,习惯于用权力所代表的公共力量来增强或炫耀掌握权力的行政人员的力量。在阶级社会,统治者把权力变成阶级统治的工具或组织压迫的力量的做法本身已经是对权力公共性质的背叛,沿着这一背叛的思路走下去,自然会逻辑地导向统治阶级中"掌握权力的个体"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结果。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的规定和制度上的设计,都彻底告别了权力私有的逻辑导向,但却无法根除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因此,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还需要有一场观念革命,需要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力公共性观念,以及贯穿着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让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的规范和约束。
二、权力受道德约束的普遍性
虽然在阶级社会中,在权力与其公共性质的制度背离之下,存在着权力私有化的逻辑合理性,但是,在统治阶级与掌握权力的统治阶级中的个体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个群己关系的。在一切存在着群已关系的地方,都存在着道德的问题。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权力也受着道德规范的约束。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中,权力为道德规范所制约受到了足够的重视,统治阶级在官吏是否拥有道德意识、是否遵从道德规范即是否有官德的问题上,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在思想家们的著作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社会中对权力的道德规定。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特别强调对政治至善性的追求,认为权力在运行中合乎理想的道德境界所表明的是"一切社会团体均以善业为目的。"(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页。 )在中国历史上,孔子则强调:"政者,正也"(注:《论语·颜渊》。),所表明的也是要求权力为谋取众人之事服务,不要偏向从政者个人私的一方,自君王以降,一切掌权者都应本着公正的原则,正直地做人,在其为官的行为中做到公正、廉洁、为公、爱民、不阿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行政人员群已的道德调节更为重要,因为这种群已关系在多大程度上是合乎道德理想的,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性质。也就是说,不受道德制约的行政人员和不合乎道德标准的行政行为,必然表现为官僚主义,必然倾向于利用一切机会以权谋私,以致于离间公共权力与公众的关系,甚至在这种关系中楔入对立的种子。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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