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文:加入WTO对“官”文化的冲击
1、"平等"对"等级"的冲击
在《政府论》的作者洛克看来,一切具有同样的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有共同的权利和特权。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政府与社会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在他看来,"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存在什么不便之处,因为在那里,不论是在道德、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财富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是无所谓的。"(注: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557.)但是自古以来,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历来是"治人"而不是"治于人",高居于社会各阶层之上,成为主宰社会各方面的统治者。各种社会组织及黎民百姓对政府只能俯首称臣,政府可以凭借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任意发挥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几乎无平等可言。这正是专制社会的思想基础,不仅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的进步潮流背道而驰。
如果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也是平等的市场行为主体;按照"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精神,政府与各种组织乃至每个公民也都是平等的;按照社会分工的不同,政府与社会各方面都有各自的定位,彼此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也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经济全球化,实质上就是世界经济市场化。作为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自由经济;既是规范经济,又是平等经济。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国与国之间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是强国还是弱国,是富国还是穷国一律平等;企业与企业之间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是国有还是私营,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一律平等;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无论是公共还是非公共,是官方还是民间,是社团还是中介一律平等。不可否认,在中国的传统"官"文化中,等级特征是极为明显的。社会以"官"为轴心,离轴心越远,等级越低,价值越低,社会地位越低,是最易被人遗忘的角落;离轴心越近,等级越高,价值越高,社会地位越高,也成为最受他人关注的位置。所以,在中国历史上把人分为"十等"就不足为怪了。这种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好似楚河汉界晋魏分明,演变至现在,不仅官员与百姓不平等,而且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也不平等。长期以来,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位高而权重。一方面,它反映的是政府对自身定位的不准确,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另一方面,它说明政府官员"公民意识"、"公仆意识"和"平等意识"的淡薄,以及现实生活中官员与百姓人格、地位的悬殊。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谁输谁赢和谁总吃亏谁光占便宜的问题,因为它是对等经济,提倡的是"双赢"或"三赢",这是世贸组织的宗旨与存在的意义,是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那种习惯于居高临下进行不平等竞争,那种企图凭借"关系"走"门子",那种以强凌弱的思维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是注定行不通的。平等意识或平等观念,说到底,是政府"官本位"意识向"民本位"观念的转化,是政府本来涵义的回归。
2、"民主"对"专制"的冲击
我们历来缺乏民主的意识,相反却具有"唯上"的传统。究其原因,是"官"的作用和专制制度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下级官吏的提拔和上级官吏有关;徒弟的提拔和师傅有关;佣人的地位和主人有关;乡民的地位和官府有关。"(注: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M].内蒙古: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104.)正是这种与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相连的专制制度,才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赖以延续几千年。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文明与它的烦恼》中认为:"当多数人结合起来时,人类共同的生活才得以实现,这是因为团体的力量胜过孤立的个人力量,并且为了反对一切孤立的个人而保持联合。于是,集体的力量被作为'权利'确定下来,以反对被谴责为'酷力残暴'的个人力量。这种集体力量对个人力量的代替是迈向文明的决定性的一步。"(注:康绍邦.政治名言录[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101.)在这里,他把民主的力量代替专制的力量看作是迈向文明的标志,应该说,追求民主是近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潮流。中国共产党从她诞生那天起,就承担起"反帝反封建"的双重任务,就把自己领导的革命定位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并领导人民为争取民主而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英勇奋斗。共产党人夏明翰在借用裴多菲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诗句时,正是一种为人民争民主、为百姓要自由而舍生忘死的真实写照。其实质就在于剥夺"剥夺者",把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力回归人民,即"主权在民"思想的再现。很显然,民主始终作为反对封建独裁、反对封建专制和各种特权的最有力的武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中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民主建设的进程在我国还十分缓慢,许多地方还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专制意识的根深蒂固和竭力阻挠,另一方面整个国家和社会大环境尚缺乏民主观念的支撑以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必须义无返顾地实行市场经济,这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无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既不是强权经济,更不是专制经济,它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经济和民主经济。自由贸易、自由往来、民主协商、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民主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必然为民主的发展提供极为有利的经济条件。除此以外,理念的转变则成为关键。在中国,理念的变迁源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民主理论研究的超前,包括民主价值内涵和社会功能的研究、公民民主权利体系的研究、民主制度结构体系的研究、民主发展条件问题的研究、公民民主素质提高问题的研究、民主的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民主化进程与道路问题研究、国外民主制度的研究与借鉴、与民主建设相关的文化问题研究等等;二是民主观念的宣传普及和对专制意识的抨击。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
3、"权利"对"权力"的冲击
我们最容易混淆的恐怕就是"权利"与"权力"了。不仅表现在一般老百姓,而且不少为官者也不一定能把握住它的真实含义。从表面看,"权力"与"权利"只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大不一样。在法治社会和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任何人都必须同时承担社会义务,即使作为国家公务员,他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即法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二者的密不可分,它们应始终保持协调、统一,而且现代意义上的官员--国家公务员,其首要的就是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国家公务员这一特定职务身份及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发展、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它是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必须作为和不作为的强制性约束。严格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公民义务的延伸和个性化。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权力"的明显差异性,就在于"权力"单指职权,而"权利"既有职权又有利益,即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下,由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立法形式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使某些权力和享有某些利益的许可和保障。这个"权利"是一种法律意识,维护的是法人地位。如果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实际上就是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我们讲宪法、法律最基本的是对公民权利的认可,法治的重点、核心是维护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尤其是要反对被人为异化了权力--特权。在中国,社会的运作尤其是政府的运作,从一定程度上讲主要靠权力,因而助长了权力欲和官本位。一些人看重"权力"而轻视"权利",其要害就在于他们缺乏"义务"或"责任"意识,或者他们本身就不愿履行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和承担与职权相应的责任。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权利一般称为行政职权,而义务一般称为行政职责。行政职责的核心内容是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行使职权时的程序不得违法,并且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尽量做到合理和适当,不得行政失当。可见,法治社会本身就是义务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机关、任何社会团体、任何个人都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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