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文:论霍布斯政治教育思想
霍布斯将国家形象地譬喻为"有死的上帝":国家毕竟只是"人造的人",它在带来和平与安宁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威胁,从而解体。而国家解体的最主要因素在于野心家和阴谋家用各种引发叛乱的教诲与激情煽动臣民们的"反社会的激情"。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主权者必须通过奖赏和惩罚两种政治的方式(而不是非政治的方式)将臣民的自然激情转化为政治激情,使得臣民为国效力。同时,主权者还必须对臣民进行政治教育,以使臣民的激情从"畏服"(惩罚)和"被鼓励"(奖赏)层面进一步上升到心甘情愿的政治自觉(教育)层面。霍布斯相信,由他所构建的公民科学向主权者和臣民正确而清晰地阐明了保护与服从的关系,因而是全新的公民科学,必将带来长久的和平与繁荣。
下面,我们将从国家解体的原因、政治教育的引导、惩罚与奖赏的约束以及新的政治科学四个层面系统分析霍布斯如何规训人的激情使得国运长久。
一、国家的解体:引发叛乱的教诲与激情
霍布斯说:"虽然从建立主权的人的意图说,主权是永存不灭的,但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它不但会由于外患而有暴亡之虞,同时也会由于人们的无知和激情而从刚一建立时起就包含着许多因内部不调而发生自然死亡的种子。"[1](P172)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由于人的无知和激情在国家建立之初就埋下了自然死亡的种子,国家便很难因内发性疾病而消亡。正因为国家是人的技艺对人本身的模仿,是"人造的人",所以,国家和地上其他生物一样也是会死亡的,而且也会腐朽。霍布斯认为,导致国家解体的内因就在于:一是主权者缺乏足够的技艺,所制定的法律难以约束臣民的行为;二是国家的建筑者们未能很好地规训臣民的激情,培养他们的谦恭和忍耐,以致国家大厦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霍布斯着重讨论了按约建立的国家的几类先天性缺及由此造成的国家疾病。
首先,因主权者的无知,对于自身在保障和平与国家的防卫所需的权力不足沾沾自满,而造成的缺陷。因为一旦主权者想要为公共安全而重新运用被放弃的权力时,叛乱便随之而来。
其次,因煽动叛乱的言论而造成的缺陷。一是"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行为的判断者",负面效应:臣民藐视国法,完全以个人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应服从主权者,致使国家陷入混乱。二是"一个人违反良知意识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负面效应:臣民遵从的不是国法这个公众良知意识,而诉诸分歧复杂的个人良知意识(实为个人的意见),带来国家的混乱。三是"信仰和圣洁之品不可能通过学习和理性获得,而只能通过超自然的神感或传渡获得",负面效应:臣民拿自己的神感作行为的准则,自行判断善恶,或是将自称获得超自然神感的私人作为善恶的判断者,使所有民约政府趋于解体。四是"有主权的人要服从民约法",负面效应:由于将法律凌驾于主权者之上,并要求有一个法官和能惩办主权者的权力当局凌驾于他之上,这样必然造成一个新的主权者,如此循环往复,永无止境,国家将变得混乱和解体。五是"每一个平民对其财物都具有可以排斥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所有权",[1](P253)负面效应:主权者无法行使安内攘外的职责,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六是"主权可以分割",负面效应:主权因分割而互相摧毁,国家也因此瓦解。霍布斯认为,如果用这些观点去教学校里的年轻人或坐在讲坛下的其他人,那么,必然使那些原本忠诚于国家的人也慢慢转变为国家的叛乱分子。
再次,因神权与俗权对立而造成的缺陷。霍布斯说,如果俗权与神权对立,神律与法律并存,那么,所有臣民不得不服从两个统治者。事实上,只可能有一个王国,在这个王国中要么神权王国必须服从俗权王国,俗权是最高的权力;要么俗权王国必须服从神权王国,神权是最高的权力。神权和俗权的对立,只会使国家陷入内战和解体的危机之中。
最后,除上述这些国家最严重的疾病外,还有一些不那么严重的病。譬如:国家在有危险和需要时难以筹款;国家的包税和专卖为一个或少数私人所掌控;既得众望又有野心的臣民的叛乱;城市过大;贪得无厌的领土扩张;国家因在内战和对外战争中最终战败而无法对效忠的臣民再加保卫。
正如施米特所说:"霍布斯……看到,人远比动物更为'反社会'(unsozial);满怀恐惧并且忧虑未来,不仅受现实的而且还受将来的饥饿驱使(fame future famelicus);受荣誉感和争强好胜感指使,已经时刻准备好要踩理性和逻辑一脚,以确保自己目前的短暂优势。"[2](P73)霍布斯所建构的国家并非人间天堂,它所带给人的和平与安宁只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不是绝对的、永远的,究其原因就在于人既有"社会的激情"(死亡恐惧),也具有"反社会的激情"(虚荣自负),并且"反社会的激情"随时都准备要踩"社会的激情"一脚。所以,霍布斯说:"当国家不是由于外界的暴力而是由于内部失调以致解体时,毛病便不在于作为质料(matter)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建造者(maker)与安排者的人身上。"[1](P249)也就是说,只要野心家成功地煽动臣民们的"反社会的激情",那么,国家便会岌岌可危,甚至被颠覆。显然,这是霍布斯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他忠告主权者务必时刻引以为戒。
二、奖赏与惩罚:规训臣民激情之两手段
既然人的反社会激情是国家解体的根本原因,那么,主权者又是如何以政治的方式(而不是非政治的方式)将臣民的自然激情转化为政治激情,使得臣民为国效力的呢?毋庸置疑,这一问题便成了霍布斯国家学说不得不需要考量的重要话题了。在霍布斯看来,将臣民的自然激情转化为政治激情的途径有两种:奖赏和惩罚。如果说惩罚是从负面的否定来纠正臣民的消极性激情,以体刑、财产刑、名誉之刑、监禁、放逐等多种形式诛一儆百,使得臣民畏服的话;那么,奖赏则是从正面的肯定来鼓励臣民的积极性激情,以荣誉或薪酬的形式赋予臣民为了国家利益担负新的义务,带动其他人为国尽忠效力。 先看惩罚。霍布斯说:"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1](P241)可见,惩罚的定义包含了三层含义:其一,惩罚的前提是公共当局对臣民的行为进行界定;其二,惩罚的性质是臣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其三,惩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者施加痛苦以使其更好地服从法律。正是从惩罚的这三层含义出发,霍布斯对敌视行为与惩罚进行了严格区分。虽然敌视行为也对他人施加了痛苦,但是敌视行为仅仅部分地满足惩罚的含义,其目的是为了报复或发泄怒气,而不是纠正犯法者或效尤者,因而算不上真正的惩罚[ZW(DY]
霍布斯根据惩罚是来源于上帝的意志还是人的意志,将其区分为神的惩罚和人的惩罚两种。前者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对人施加的惩罚,是自然惩罚,如"行为放荡会自然地招致疾病之罚、轻率则招致灾祸之罚、不义招致仇敌的暴行之罚、骄傲招致失败之罚、懦弱招致压迫之罚、王国疏于执政招致叛乱之罚,而叛乱则会招致杀戮之罚"。后者则是根据人的命令对人施加的惩罚,包括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
。敌视行为包括:私人报复;在公共当局的优惠中被忽视或未优先授予;公共当局事先未加以审判确定为违法行为的;篡权的权力当局与无主权者的权力作为根据的法官所施加的痛苦;所施加的痛苦如不是为了使人服从法律或劝诫其他人服从法律;天罚;比犯法的利益还轻的;逾量之罚;对禁令制定前的行为施加的损害;施加于国家代表者身上的损害;对于公敌所施加的损害。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曾经以自己的行为充当臣民又明知故犯地叛变、否认主权"的国家公敌来说,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无论对其施加何种损害都不为过,因为他们叛乱的目的就是恢复战争。"一个臣民如果不论原先对叛国罪规定了什么惩罚,仍然明知故犯地以言语或行为否认国家代表者的权力,代表者就可以合法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使他遭受任何损害。因为他拒绝服从就是否认法律已经规定的惩罚,因之他作为国家的公敌便罪有应得,也就是要随代表者自己的意志而受惩处。"[1](P244)也就是说,霍布斯对于任何试图颠覆利维坦的行为均持零容忍的态度,这与惩罚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
在霍布斯看来,惩罚的权利或权力并不是臣民让与或赠予的,而是臣民留下的,并且臣民仅仅将其留给了主权者,"除开自然法对他所设下的限制以外,留给他的这一权利就像在单纯的自然状况和人人相互为战的状况下一样完整"。[1](P241)换句话说,主权者的权利等同于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一方面,在立约建国时,每一个人都未赋予他人以暴力的形式伤害自己的权利:虽然他放弃了防卫他人的权利,但是他并未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虽然他有义务帮助主权者惩罚他人,但是他并无义务惩罚自己。另一方面,在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有权做他认为于保全自己有必要之事,哪怕是征服、伤害或杀死任何人。而臣民的这种权利在进入国家状态后均放弃了,但是主权者却保有了这种权利,即有权做他认为于保全全体臣民有必要之事。
霍布斯强调,惩罚绝不能施加于并未犯法的无辜臣民之上,因为惩罚无辜臣民与自然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是相抵牾的:自然法第四条要求禁止忘恩负义,而惩罚无辜臣民则是以怨报德;自然法第七条要求禁止以除为了未来的利益之外的其他目的进行报复,而惩罚无辜臣民则不能给国家的未来带来任何利益;自然法第十一条要求遵守公道,而惩罚无辜臣民则未公平量法。但是,霍布斯又强调:"国家对其认为可能损害本身的敌人进行战争,根据原始的自然权利说来乃是合法的。"[1](P241)这样,对于那些不是臣民的无辜者来说,如果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对其施加损害,那么就没有违反自然法。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始终都是围绕着"保卫利维坦"和"捍卫自然权利"两大主题进行的: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需要进入国家状态,利维坦由此诞生。其次,在国家状态中,一方面,保卫利维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捍卫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在为了保卫利维坦而不得不损害部分人的自然权利时,霍布斯又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放弃这些人的自然权利。最后,当利维坦不保时,霍布斯又会全力捍卫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
再看奖赏。霍布斯认为,奖赏可分为两种:一是主权者赐予的荣誉,体现的是赐予者为鼓励人们或使人们能为他服务而给予的恩惠;二是主权者为某一公职而支付的俸禄或工薪[ZW(DY]
霍布斯区分了两种俸禄:固定的俸禄,由国库支付;不固定的俸禄,臣民只有在执行了规定该俸禄的职务时才能拿到。霍布斯还以司法为例,说明不固定的俸禄有时会危害国家:如果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利益与送审案件的多寡相关时,容易滋生诉讼或司法人员抢夺案件审理权。不过,这一流弊对于行政官署而言并不存在,因为他们的工作不会随自身的努力而增加。
,体现的是对于已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服务所赋予的利益。霍布斯说:"当国家的主权者对某一公职规定薪俸时,领受者从信义上说便有义务执行其职务;不然,他便只是从荣誉上说需要感激,并尽力回报。"[1](P247)当臣民被命令舍弃私人的事业而为公家服务,且公家不向其支付报酬或薪酬时,臣民并没有义务这样做,除非这项工作非这样做不可。换句话说,当主权者想要臣民完成政治义务之外的事务时,他们之间必须在根本契约之上确立新的契约关系,俸禄和工薪无论大小都代表了臣民对于主权者所应担负的义务,否则,臣民便可拒绝从事该事务。
但是,主权者因恐惧臣民所具有的权势会危害到国家而给予臣民的利益,与其说是奖赏(reward),不如说是牺牲(sacrifices)――"主权者作为自然人而言(不是作为国家法人而言)为了平息他认为比自己强的人的不满而对之做出的牺牲"。[1](P248)因为所有臣民都有义务不危害国家,一方面,他们不可能与主权者订立所谓的危害国家的契约,主权者给予他们的利益便不可能是薪俸;另一方面,主权者给予他们的利益实际上不是主权者的恩惠,而是他们向主权者强行索要的。不过,主权者的绥靖并不会鼓励臣民的服从,只会刺激臣民的贪欲,促使更多的人起而效尤,最终危害于人民。 总之,霍布斯将惩罚与奖赏譬喻为主权者推动国家的每一关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神经"和"肌腱"。为了实现国家良性运行这一目的,主权者必须善于正确地运用惩罚和奖赏两种手段对臣民的行为进行规训:一方面,主权者必须借助于惩罚用以纠正犯法者和效尤者,以最严厉的惩罚施之于最危害公众的罪行上,譬如,对现有政府心怀恶意、引起公众公愤的行为、不加惩罚便会被误认为得到主权者承认的行为等;另一方面,主权者又必须善于利用奖赏鼓励臣民从事有益于国家的事情,切不可用利禄贿买孚众望而有野心的臣民。主权者正是在惩罚和奖赏两大"权杖"的运用中来规训臣民的激情,使之为国家效力的。
三、政治的教育:化被动激情为主动激情
虽然奖赏和惩罚从正负两方面对臣民的激情进行了规训,但是,这尚不能彻底规训臣民的激情,主权者还必须对臣民进行政治教育,以使臣民的激情从"畏服"(惩罚)和"被鼓励"(奖赏)被动层面进一步上升到心甘情愿的政治自觉(教育)主动层面。
霍布斯说:"当主权者的权力完整时,除开他们自己或他委托治理国家的人有过失以外,教导人民认识这些根本权利(即自然的基本性法律)并没有什么困难。因此,他便有义务让他们受到这样的教导,这不仅是他的义务,而且也是他的利益所在;同时这也是一种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叛乱对他的自然人身所带来的危险。"[1](P263)首先,主权者对臣民进行政治教育是他的义务,否则,臣民容易受到野心家和阴谋家的诱骗,在国家需要臣民之时被他们引诱去反抗主权者;其次,主权者对臣民进行政治教育是他的切身利益之所系,否则,臣民纷纷参与叛乱和反抗,便会导致国家的解体;最后,主权者对臣民进行政治教育也是为他的自身安全计,否则,臣民的叛乱不仅会导致国家解体,还会严重威胁到主权者作为自然人的人身安全。
先看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教导臣民不要见异思迁,误认为邻邦的政府形式好于自己的政治形式。霍布斯认为,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与其说取决于政体,不如说取决于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与协调。任何一个国家,只要臣民不服从和不协调,就会导致国家的解体,更谈不上繁荣昌盛了。那些光要改革并不服从主权者的臣民只会葬送整个国家。二是教导臣民不得以尊主权者之礼尊敬任何其他臣民以及主权会议之外的任何会议,不得以服从主权者的形式服从于他们,不得受他们从主权当局方面所传达的影响之外的其他影响。三是教导臣民不得非议、议论或抗拒主权代表者的权力,不得以任何不尊敬的方式轻视主权代表者,使得臣民松懈国家安危所系的服从关系。四是教导臣民从日常劳动中挤出一定的时间听取主权者指定的人员讲解臣民的义务、国家的法律等。五是教导臣民学习到正义之德,不得以暴力或欺诈手段根据主权当局的规定而属于其他人之所有,如他人人身安全、夫妇的贞德、他人的财物等。六是教导臣民"爱邻如爱己",不得有任何不义的行为、打算和企图。
再看政治教育的方法。霍布斯认为,那些容易引发叛乱的"教诲"之所以能对臣民进行灌输和腐蚀,就在于大多数臣民往往"出于必要或贪财而专心致志于自己的行业和劳动"或者"由于奢侈怠惰而耽于声色之乐"而不深思。譬如,他们的义务概念是从神职人员那里得来的,他们的良知意识和法律观念是从自夸学识之士那里得来的,而这两类人的知识"则是从各大学、各法律学校以及这些学校与大学中知名人士所出版的书籍中得来的"。[1](P267)所以,霍布斯说,对臣民的政治教育完全取决于正确地教育大学中的青年,必须肃清容易引发臣民叛乱、导致国家解体的荒谬学说,并以新的科学的政治理论教导他们。
最后看政治教育的目的。霍布斯认为,之所以对臣民进行政治教育,就在于教化臣民,使得臣民以殷勤顺从的方式从内心深处服从和尊敬主权者的权威,认真履行自身的政治义务,自觉抵制任何对国家有害的种种学说的侵扰,最终将"自为的"自然激情转化为"自觉的"政治激情,尽心竭力地效忠于主权者。
总之,通过政治的教育和训练,激情之间的各种冲突得以调和起来。因此,霍布斯得出结论说:"人类天性和世俗义务之间便没有某些人所想象的那种矛盾存在……明晰的判断力和广阔的想象力、深入的推理能力和优美的口才、作战的勇气和对法律的畏服等等出色地结合在一个人身上"。[1](P563)也就是说,正是通过政治的教育,霍布斯找到了解决激情与激情、理性与想象、推理与修辞、人性与世俗义务、虚荣与恐惧等冲突的道路,从而进入一种良性的、健康的、和谐的国家状态。
四、新公民科学:保护与服从关系新诠释
对于由他所创立的新的公民科学,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综述与结论"中掩饰不住自己的喜悦之情:首先,新公民科学的原理是正确的和恰当的,与之相关的推论也是确实可靠的,因为他将理论奠基于人性论和自然法之上;其次,新公民科学也是有利于和平与忠君爱国之心的新学说;最后,新的公民科学是清晰明白的,没有丝毫含糊的地方,也没有引用古代诗人、演说家和哲学家的话作为润色。因此,霍布斯相信,人们绝不会宁愿拘泥于以前的种种错误的公民科学而不会接受他的"业经确证的新真理的"。
为何霍布斯坚信由他所创立的新公民科学绝非是在重复古典公民科学的老路,而是对古典公民科学的根本超越呢?一是新公民科学中的一切真理都是依据理性和《圣经》得出的;二是新公民科学探讨的是公理的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不需要见证人;三是新公民科学绝非信而好古而被接受的意见;四是新公民科学也不是用他人的机智之言来装点自己的腐朽学说,没有暗藏任何不可告人的目的;五是新公民科学引用前辈著述家的话是为了批判,而不是装饰门面;六是新公民科学对以拉丁文、希腊文写成的古典公民科学的吸收绝非囫囵吞枣式的消化不良;七是新公民科学并没有因为古代著作家时代久远就厚古薄今。正因为如此,霍布斯说:新公民科学"没有任何东西违背上帝的道,也没有任何东西有失大雅,更没有任何东西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安宁"。[1](P577) 霍布斯认为,如果用他的公民科学治国必然是大有裨益的:对于主权者而言,他们只要能保障臣民的自由使之不受外敌侵犯和侵略即可,而无须靡费国币维持过大的军队;对于臣民而言,他们就会懂得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不致沦为少数野心家、阴谋家危害国家的工具,同时,也会理解为和平与防务而缴纳的捐税,不再牢骚满腹。新的公民科学向主权者和臣民正确而清晰地阐明了保护与服从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远离战乱频仍的自然状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在笔者看来,霍布斯政治教育思想认识到了人的"反社会性"――人的无知和激情在国家建立之初就埋下了自然死亡的种子,这对于我们今天如何培养合格的公民以及保持国家的稳定与繁荣依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他又因噎废食,过度强调以主权者的绝对权威来消解任何试图分裂国家的臣民的虚荣自负,以便给臣民造成最大的死亡恐惧,从而又可能最终牺牲臣民的自由。正是因如此,霍布斯的政治教育在后世受到不断修正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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