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政治论文: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特征

来源: 2018-01-19 19:2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进行了部署。其中《决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见,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一、坚持党的领导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特别是经历长期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发展之后,深入总结社会主义历史发展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深刻分析改革开放引导中国社会发生历史性变化的深层原因,确定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的目标取向,相应形成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反映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依法治国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的内在规律,揭示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方略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在本质规定、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上的高度一致性,这就决定了无论在任何意义上否认党的领导,都是对依法治国根本属性的严重背离。

  (二)宪法确认了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种领导地位在深刻地表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的同时,也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认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在任何一个国家,法治的确立都必须有坚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许多重大的现实问题,面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复杂环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才能加快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依法治国是巩固并加强党的领导的优化路径。巩固并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时候,党与法就获得了统一,因此,执行国家法律实际上就是贯彻党的意志。

  首先,依法治国有助于优化党的领导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并逐步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渐从依靠政策手段转向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路径,凡属重大的政策,都要经过法律化,通过立法机关,将其变成国家的法律。在这一过程中,党通过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使自身的领导方式得到了优化。其次,依法治国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法。通过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使党的领导更加注重规律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而促进党的领导艺术日臻完善,执政水平不断提升。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加强党对立法环节的领导。第一,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党要充分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统筹兼顾,分清轻重缓急,把那些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事项,优先列入立法议程,优先制定修改相关法律,确保立法工作最大限度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第二,努力推进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党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使得没有法律规范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及尚缺法律依据的社会管理事务变得有法可依。要敏锐地捕捉到社会情势的改变和人们需求的变化,及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除的建议,推动修法进程,使现行法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于一些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政策,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以避免在某些领域长期依靠党的政策进行管理和运行的状况。

  (二)加强党对行政执法的领导。提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是要干预具体的执法活动,而是通过设在这些国家机关的党组织来监督国家机关严格执法、严肃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大力支持、积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抵制各种非法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存在的执法思想不正确、执法理念有偏差,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意识和行为;及时帮助司法机关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责提供人、财、物的可靠保障。

  (四)加强党对全民守法的领导。党对全民守法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强化他们的守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