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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研究及政策建议

来源: 2019-02-23 20:46

   摘要:增值税税制的改革,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朝着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但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这种影响是双面的。本文通过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的分析,提出了在新增值税税制下强化煤炭企业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改革 煤炭企业 
  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金融危机,也对我国社会经济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冲击,加上我国进入全面转型阶段,决定我国在当前不得不面对来自于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两面压力。为了在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发展,国家先后推出了一系列调整机制的政策,希望能够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在技术进步加大投入,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新的一轮增长,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目标提供重要发展内容。其中,在税收领域的政策调整力度很大,也发挥了重要的经济刺激作用。尤其是2009年1月1日开始正式推进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进程,对于包括煤炭业在内的重要资源性基础产业领域的企业产生的作用尤为突出。可以说,增值税制度的革新对于煤炭企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带来非常明显的影响作用。适应新的增值税环境,将是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为此,本文以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作用为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希望能够更好地明晰相关概念和关系,为煤炭企业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优势和避免随之而来的税务风险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概述 
  1994年税制改革为标志,我国开始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方式。在这种税制下,禁止将企业通过购买固定资产时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用于企业税收的抵扣。而相对来看,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和我国在增值税税制上有所差异,基本上都是采取消费型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在企业增值税方面,规定企业可以将市场上因为采购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用于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在这一期间,我国和这些国家因为在增值税方面的税制存在的不同,决定了我国的企业相对于该类国家所承担的税负更多,尤其会对企业在设备和生产能力上的更新升级产生明显的阻碍性。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在近年来进入了进一步完善阶段。而针对增值税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国务院正式从自2009年1月1日起启动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 
  这次改革中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可以总结为: 
  一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只要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经营中新采购设备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允许用于抵扣。二是如果购入的是属于消费税征收对象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四是对于具有小规模纳税资格的主体的税率调整为更低的3%。五是将矿产品的适用的税率从13%恢复到原先的17%。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在这次增值税改革中的主要内容,和煤炭企业有着紧密联系的内容中突出的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通过市场新采购的固定资产所出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于企业税收抵扣;另一个是矿产产品适用的税率从当时的13%恢复到原先17%。因此,总体来说,增值税的转型发展,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主要有: 
  (一)有利于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开展 
  在这次转型改革之前,由于我国采取的是生产型税制,企业在采购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得到的进项税额不允许被用于企业的销项税额的抵扣。而新的增值税出台后,该项规定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允许企业等纳税主体将该类进项税额用于同期的销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对比新旧增值税的该项规定,则可以发现新的消费型的增值税制度实际上体现的是鼓励企业等纳税主体及时更新固定资本投资的一项优惠政策,这对于需要大量配备大型设备的煤炭挖掘和采选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利好政策。 
  一是,因为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被用于抵扣,使得企业能够在支付资产更新成本的同时,可以享有应纳增值税额减少的优惠,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因此,煤炭企业会更愿意,也更有能力完成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实际上,这种税收优惠效应还体现在以增值税额为基础计提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也会相应减少,进一步提高了煤炭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通过增值税的转型能够有效地改变以往采取生产型增值税制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得煤炭企业的经济实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从而更有能力提升固定资产投资的水平。由于新的增值税规定下,煤炭企业相对于以前必然会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意愿。而在生产和安全设备等方面的投资增加,将会大大提升煤炭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安全生产水平,从而使得煤炭企业在健康生产的同时能够保持高水平的生产效率。 
  (二)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在新的增值税税制下,由于规定了矿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13%增加为17%,导致属于该调整范围的煤炭产品的适用税率直接大幅提升,从而也就直接造成了煤炭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应纳税所得的明显增加,相应的,和增值税关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支付水平也会增加,从而造成了煤炭经济性的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前煤炭市场的整体走势不好,煤炭企业在煤炭产品价格的决定权上进一步削弱,决定了这些新增的税赋也很难通过市场价格的调整转嫁出去,因此,增值税转型使得煤炭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因为税率的提升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几乎只能完全由煤炭企业自身来承担。对煤炭企业来说,在面临当前行业市场萎靡不振的压力同时,增值税改革带来的税收压力进一步造成了发展环境压力的增加。 
  实际上,从增值税改革后的工业行业的内部增值税数据的对比中就可以看出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的上述特点。以属于工业领域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例,统计数据显示,和同属于工业的其他产业内容相比较来看,在增值税税率上要明显超过后者。其中,2011年上述煤炭领域的两类产业内容的增值税实际税率是7.5%,而同一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实际税率只有3.12%,两倍多的差距说明煤炭企业在2008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在增值税方面的改善状况明显落后于其他工业。   因此,总体来看,增值税税制的转型发展,是我国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总要举措。这项改革内容具体到煤炭企业来说,一方面符合煤炭企业需要配备大规模的设备的需要,能够有利于煤炭企业生产能力的维持和强化;另一方面,由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使得面临市场需求近年来不断下滑压力的煤炭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压力。2012年的全国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重点煤炭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占据20%以上的比例,说明煤炭企业发展状况的恶化,而其中部分原因就在于增值税的改革对煤炭企造成的税负增加的问题。 
  三、应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影响的建议 
  考虑到我国煤炭企业在能源生产和供应中的重要作用,因此,需要积极考虑在新的增值税转型发展中推动煤炭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税改途径。 
  (一)适当扩充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领域 
  从国家层面来看,应当在增值税税制改革中,进一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结合煤炭企业在能源生产中的重要地位、经营管理的特殊性等实际情况,来合理地确定在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可扩充界限,从而使得煤炭企业能够更好地从这一税制规定中获得节税的效果,增加发展能力。从当前来看,可以将为获取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活动支付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换算为采购原材料的额度,也纳入到可抵扣增值税的范围,也可以将因为矿产开采导致的土地塌陷而支付的补偿费和综合治理等费用纳入到抵扣范围内,或者将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井巷工程所使用的支架等材料的采购费用也纳入到抵扣范围里。将这些煤炭企业生产中特有的成本费用,合理地纳入到增值税抵扣范围里,能够有效地促使煤炭企业获得适当的税收优惠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发展。 
  (二)引入国际先进思路直接调整煤炭企业增值税 
  鉴于煤炭等矿业生产中都存在风险性大的特点,因此,很多在煤炭矿业领域有着成熟发展经验的国家都会在税制中直接给这类产业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从而保证煤炭资源型生产可以获取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英国等都较为突出,通过制定和实施一定的保护政策,免除该类企业的资源税等,仅仅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式来帮助煤炭等矿业生产具有良好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相对来看,我国煤炭企业等增值税在全部要缴纳的税费中占据大约为60%,明显要高于其他国家。而这种情况会使得煤炭企业在生产中会过度看中短期利益,不注重环境,并且存在较多的浪费资源现象。所以,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煤炭矿业生产中的税收管理经验,直接出台政策对煤炭企业减少增值税征收税率,或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煤炭企业免征增值税等,为煤炭企业在增值税改革后能够较好地适应新的税务环境提供针对性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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