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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探讨

来源: 2019-02-23 20:46

  摘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在经济结构转型、建立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从事科技研发也意味着失败和风险,因此国家在政策、法规等方面鼓励企业从事研发。本文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煤炭企业应用以及煤炭开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做法进行了介绍,以及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建议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煤炭企业 研发费用 扣除 
  一、煤炭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政策背景 
  煤炭开采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为了建立高产高效矿井,满足国家对安全、环保不断提高的要求,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经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以国税发(2008)116号文颁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项目要求,扣除费用内容、对外委合作开发、企业集团研究开发等,规定了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需提供的资料等。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116号文执行中存在不明晰的问题,以财税(2013)70号文下发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明确》,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由原来的八类增加到十三类,对中介机构的鉴证、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层级都有具体规定。 煤炭行业传统上属劳动密集型行业,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对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标准的提高,从客观条件看,随着矿井浅部煤层开采枯竭,矿井煤层向深部开采,普遍面临着水、火、瓦斯、地温、地压等自然灾害影响,促使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因此,做好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成为煤炭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 
  二、煤炭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做法 
  第一,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 
  发生时: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按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对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有关科目(具体范围按116号文和70号文规定的13大类);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账面余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月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账面余额转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研发支出账面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在年度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对计入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要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和(2013)70号文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发生时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等资料。 
  为此,企业必须从以下几个环节加强管理,做好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 
  (一)项目立项 
  初步立项: 每年末,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全矿下一年度科研项目,并组织初审;委托科技部门牵头审查:在矿对年度科技项目审查的基础上报送市科技局备案,由市科技局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为便于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应建议科技部门在项目审查时邀请有关税务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参与项目鉴定;下达科研计划:在科研部门鉴定通过后由公司下达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计划中包括项目名称、科研形式(是自主或外委)等。 
  (二)落实科研主体 
  在公司下达年度科研计划后,企业应落实科研主体,主要是:1自主开发项目应该成立 科研项目组,明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并由项目组编制项目预算,报矿有关部门审查。2外委科研项目 由于科研项目的特殊性,许多科研项目并不适用招投标,矿上应组织有关专家与科研机构商谈,确定项目实施的科研机构及报价,在此基础上加上矿相关的配套费用,构成外委科研项目预算。 
  (三)科研项目日常监管 
  科研项目组应每月向矿有关部门(财务、项目监管部门)报送科研项目进度报表,财务人员应和项目人员沟通协调,对计入研发项目的十三类费用,按科研项目明细分别核算。 
  (四)项目竣工,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自营科研项目由项目组出具研究报告,外委科研项目,按合同由外委单位出具。 
  三、煤炭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第一,由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和财税(2013)70号文明确了13大类可加计扣除费用必须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而税务人员并非都熟悉相关领域,因此在项目由科技部门审查时邀请税务人员参加,提前介入,利于工作开展。 
  其次,会计核算中的研发支出,不论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项目必须是企业年度研发计划安排(经科技部门参与鉴定)的项目。 
  第二,研发费用准确归集核算至关重要。由于煤矿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又从事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正确归集划分至关重要。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研发人员应该相对稳定,业务安排相对固定,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性支出与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易区分;研发项目领用的原材料、燃料,料单应注明项目用途,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以便财务人员按明细核算;相关用于研发支出的费用报销需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仪表、设备折旧费和租赁费相对应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资产能合理划分;外委科研项目结算时不仅要求科研单位出具发票,还要有相应的费用支出明细。 
  四、建议 
  第一,建议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专项审计,出具鉴证意见。具体做法是在研发计划下达后就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核算过程征求中介机构意见。中介鉴定意见并不一定能保证完全满足税务机关要求,但有助于研发支出项目加计扣除的通过。 
  第二,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在每一个研发项目下,按构成研发支出的13大类分别核算,必要时,财务人员要建立研发支出台账并定期和研发人员对账,便于掌握各研发项目完工进度,以利税务机构审查。 
  第三,关于研发活动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抵扣问题,由于116号文和70号文未予明确,税企双方往往曾有异议,我们认为,煤矿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为了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劳动效率,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而这正是增值税业务范围,应该予以抵扣。建议国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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